有读者留言提问,如果把清代的知县比作现在的县委书记或县长,那么县丞是不是相当于副书记或副县长呢?表面上看这个问题没有错,但仔细思考后会发现,答案并不完全如此。
为了更好地了解“县丞”这一职务,本文特意对其做了详细介绍。
在清代的县级行政体制中,职官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长官(即知县);二是佐贰官(如县丞和主簿);三是属官(包括典史、巡检、驿丞、税务大使等)。其中,县丞的职务地位较低,虽然属于“佐贰官”,但其秩级为正八品,仅次于知县。
县丞的选拔一般要求较低,通常是通过恩科、拔贡或副贡等途径考取的,进士、举人等高学历的官员通常不会被授予县丞一职。事实上,进士和举人这两个群体往往都不会看得上县丞这一职位。
从设立数量来看,县丞并非每个县都有。在清朝时,全国约有1314个知县,但只有345个县丞,人数不到知县的三分之一。这些县丞的分布情况也不均匀,例如顺天府只有3个县丞,而像江苏、江西、浙江等地的县丞数量则较多。
至于是否设立县丞,有明确标准:最重要、最缺乏人才的县通常会设县丞或主簿;而一些不太重要的县则可能没有县丞。某些县虽然事务较少,但因为涉及到河务、粮储等特殊事务,也会设县丞来分管这些事务。
从职务定位上看,县丞本应是辅佐知县办理行政事务的,但实际上,县丞的权力非常有限。清代的地方官制度实行“正印官独任制”,即知县是唯一的行政决策者,县丞只是名义上的副手,实质上并没有什么实权。相比明代,清代县丞的地位大为下降。
在明代,县丞真正是“二把手”,任何重大行政事务都必须征求县丞的意见,且知县出差或离任时,通常由县丞代为署理知县职务,重要公文也需要知县和县丞共同签字才能生效。可以说,明代的县丞在一定程度上与知县“共享权力”,类似于现在的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
然而,在清代,县丞的实际情况要糟糕得多。根据大清官制,规定要求“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佐贰官,非曾经卓异或历任五年以上,不准代理正印”。这一规定门槛极高,能获得“卓异”评价的人寥寥无几,所以绝大多数县丞都是长期在这一职位上工作,难以获得任何实质性的权力。
在实际运作中,县丞几乎没有机会参与县里重要事务的决策,知县做什么,县丞只能跟着执行。县丞的权力和职能基本上被限定在某些特定事务的管理上,譬如维持治安、督促征税等工作。像一些负责河务、粮马等工作的县丞,往往会驻扎在较为偏远的乡镇,类似于今天的乡镇书记。
因此,清代的县丞就像现代的乡镇干部,他们虽有职称,但大部分时间只能处理日常琐事,没有真正的决策权。就连刑事案件,县丞也没有审讯权,只能羁押犯人并送交知县审理。
总的来说,清代的县丞与现在的副县长、副书记相比,权力要小得多。县丞虽然在名义上是“二把手”,但实际上常常被视为“冗官”,不像现在的副职那样能参与重要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