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来自山西的读者向我提问,他的太爷爷曾担任清末的“警务长”,他对此感到疑惑,认为清代是否真有这样的职务。事实上,这个问题不仅是他一个人有疑问,之前也有其他读者曾问过类似的问题,比如清代为什么会有“行政科科长”、“卫生科科长”这样的职位?为了帮助大家解答这些疑惑,我特意写了这篇文章。
这些官职其实都属于同一个部门——巡警道。追溯到光绪二十七年,清政府下令各省总督和巡抚,从原有的绿营巡防队伍中挑选人员,设立新的巡警部队。
到了光绪二十九年,直隶总督袁世凯在保定设立了警务局,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警务改革。但在警务刚刚设立时,各省的巡警系统并未统一,虽然朝廷支持开展警务工作,但并没有完善的章程来规范,因此每个省的巡警制度各自为政。
直到光绪三十三年,朝廷才正式在各省增设了巡警道,专门管理全省的警务、消防、户籍、营造、卫生等事务,并设置了巡警道的负责人。光绪三十四年,民政部正式确立了统一的巡警道官制,制定了详细的办事规则,并向全国发布执行。
根据新的官制,各省的巡警道官员品级为正四品,由本省总督或巡抚指挥,负责全省的警务管理。具体职能包括:制定和执行警务工作,监督各地警察、消防队、户籍管理等事务,管理地方治安、整顿风气,负责道路建设和卫生防疫工作。
巡警道的职位一般设定为三年一任,并且每任满三年后,都会进行考核。若工作不力,民政部有权进行调整。每次任期结束时,总督或巡抚会对官员的表现进行全面评估,并决定是否晋升。
各省的巡警道办事机构叫做“警务公所”,通常设在省会城市。每个警务公所下设四个科室,分别是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和卫生科。每个科室都有科长(正六品)和副科长(正七品),并根据实际工作量安排适当数量的科员。
这些职位并不像其他官职那样,要求一定的科举背景。根据规定,警务公所的科长、副科长和科员,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只有合格的人员才能担任。考试合格后,人员会被各省督抚任命,试用期一年,期满后根据表现进行正式任命。
在地方层面,各省的府、厅、州、县还设有“警务长”一职。警务长的职责是负责当地的警务、消防、卫生等事务,管理辖区内的巡警、巡官等。警务长的品级和科长一样,也是正六品,相当于今天的市、县公安局长。
通过这些细节,我们可以看出,清末的巡警道管理体系与现代的公安部门有相似之处。尤其是警务长这一职位,它实际上和现代的市、县公安局长职务十分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