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谢某斌的行为是否可认定为正当防卫,以及此认定对量刑的影响几何。
首先,被害人王某、李某昌、程某锁等人的行为不构成不法侵害。王某等人受张某增之托,前往谢某斌家旨在调和矛盾。期间虽有争执产生,但情节极为轻微。被害人既无对谢某斌及其家人实施不法侵害的主观意图,亦未付诸相应侵害行为。鉴于本案不存在实际的不法侵害状况,认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并不具备,因此不能将谢某斌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被告人谢某斌未能恰当处理感情问题,仅仅因些许琐事便手持钢锉刺向他人身体,最终导致被害人王某死亡这一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然触犯故意伤害罪,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惩处。
再者,对被告人谢某斌可依法从轻判处。尽管本案犯罪后果严重,但谢某斌系在情急之下实施犯罪,并非蓄意谋划,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积极引导并组织调解,谢某斌及其家人主动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综合考量谢某斌归案后良好的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可对其从宽处罚。
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轻微争执,若被害人不存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主观意图与行为,则不应将其认定为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若被告人在争执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不应将该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然而,对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综合考量案件的起因、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可对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4-1-179-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