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方法”?
2020年8月,叶某实际控制并经营A公司,购买“蜜XX”商标转让注册至该公司名下。
2021年2至5月,叶某在明知A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委托李某实际控制的B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务,以“蜜XX”品牌对外招商加盟,所得加盟费由A公司、B公司按照22:78的比例分成,并由A公司承担B公司派驻的线下商务及其他派出人员的工资、提成、食宿等费用。
在招商过程中,B公司招商人员采取虚构“蜜XX”饮品品牌与其他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蜜XX直营店考察商谈,由B公司派驻的石某及其商务团队在直营店内继续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经营业绩、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
之后,叶某等人消极履约,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加盟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
截至案发,叶某等人以上述手段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5400余万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叶某等人构成合同诈骗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认定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所涉“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当遵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从行为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是否采用欺骗方式诱骗对方签订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合同以及是否转移、隐匿财产等方面,准确评判行为手段和损失结果,并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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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