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期,乡里既是农民的生活场所,也是国家行使统治的基本单元。汉朝作为一个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为了更好地控制乡里社会,延续并改进了秦朝的制度,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乡里管理体系。 一方面,汉代的统治思想和政策通过乡官里吏这一中介,得以具体落实到乡里百姓身上。乡里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系离不开这些官员的作用,可以说,乡里社会的治理和乡里权力体制息息相关。另一方面,乡里社会的结构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变化,这种变化对国家制度的实施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此,通过分析汉代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乡里管理体系的演变,我们可以了解国家如何有效控制乡里社会。对于依赖农业生产的两汉农民来说,他们所处的政治环境实际上是国家对乡里社会控制力的一种体现。值得一提的是,本文的写作思路受到了王爱清的《秦汉乡里控制研究》的启发。 乡里秩序建构特质的动态演变 汉代继承了秦朝的体制,在乡里治理中,除了以乡官里吏为核心的行政系统,还依赖地方德高望重的三老和父老等人物来进行教化。他们共同构成了国家对乡里社会的统治力量,负责执行国家的各项行政职能并维系乡里的社会秩序。 在汉朝建立初期,统治者为了加强集中的君主专制,严格限制并打击那些不受王权控制的社会势力,将乡里社会置于王权的严密监控之下。到了西汉中期,随着豪族的逐渐官僚化和世官化,乡里社会的秩序建设特征开始发生变化,王权的集中化支配下,乡里秩序的内容和形式也随之调整。 权力介体的选任:西汉中期前乡里秩序的特质 在西汉中期以前,乡里社会中存在着各种独立的社会势力,这些势力形成了以自家为中心的内在秩序,但这并不代表国家在乡里的统治。某种程度上,这些秩序有可能与王权的意图相违背,甚至脱离了中央的控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汉代统治者着力打造符合其统治意图的乡里秩序,即“用王权支配乡里的内在自律秩序”。为了确保这一目标,西汉中期之前,统治者加强了对乡官、里吏以及父老等人的任命控制,逐渐将乡里秩序纳入王权的框架之内。 因此,从西汉中期之前,乡里治理体制的构成和选拔方式可以反映出当时乡里秩序的特点,进而帮助我们了解国家对乡里社会的控制强度。由于关于汉代乡官里吏的记载较少,因此研究人员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也存在一定难度。 乡三老与父老的选任及其权威 根据现有的研究,汉代的乡里职能人员包括了由郡县直接派遣的官吏,也有一些由民间选举产生的乡三老和父老。大多数学者认为,乡三老和父老并非政府官员,但对于他们的选任方式及身份来源,学术界尚存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这些人物是通过民间选举产生,还是通过政府任命的。 从国家对乡里控制强度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主要关注西汉中期之前乡三老和父老的选任方式及其组成情况。这些人物不仅代表了民间的利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承担了国家的教化职能。 在西汉初期,统治者通过干预乡三老的选任,使得他们既能体现国家的意图,又能在教化方面发挥作用。这种安排体现了统治者在乡里治理中的高明策略,使得乡三老不仅因年长和德行拥有自然权威,还具备了国家赋予的权力。 此外,汉朝统治者还通过各种奖励措施加强乡三老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例如,给乡三老送酒肉或赠送布匹等,这些行为显示了国家对乡三老权威的认可。这些三老身上同时具备了民间的自然权威和官方的权力,因而能够在乡里中扮演领导者的角色,推动王权意志的执行。 里父老的权威构成与选任对于西汉中期之前乡里社会中的父老,他们的影响力多半来自于本宗族的自然权威。乡里聚落中的许多父老往往是各个宗族的长老,他们在本宗族中拥有较高的声望。然而,这种权威的影响力通常局限于本族,在整个乡里的作用有限。为了增强父老在全乡里的影响力,国家开始通过官方的选任程序来选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里父老”。 这表明,虽然父老在宗族中具有一定的自然权威,但只有经过国家认可并赋予相应职权后,才会在全乡里产生较大影响力。对于西汉中期以前的里父老而言,只有获得官方认可,他们的权威才会得到进一步增强。 乡里社会中的豪族势力 西汉中期之前,乡里社会中有许多豪族势力存在,这些豪族凭借其财富、家族势力和个人威望控制着乡里的社会秩序。他们常常形成独立的权力中心,对汉代的乡里治理构成威胁。为此,汉代统治者采取了打压这些豪强的策略,通过限制他们的权力来巩固中央集权。 关于乡三老和父老的选任,学界有不同看法。一些学者认为,豪强家族的成员可能会被选为乡三老或父老,因为他们通常拥有较强的社会影响力;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豪强家族往往不适合担任这些职务,因为他们的权力可能对汉代政权构成威胁。 根据笔者的分析,西汉中期以前,汉代统治者对乡里职能性人员的选任并没有特别的偏好,关键在于这些人是否符合选拔条件并能够代表国家的利益。无论是豪强大家还是普通百姓,只要能够有效维护王权,都是可以担任乡里职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