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雍正朝初年,设立养廉制度时,并未将其视为固定的数额。改革的头十年中,为了满足官员的需求,养廉的数额出现了多次增减调整的情况。最初,某些省份甚至对所有官员的养廉进行了统一的增加,而在其他情况下,部分官员则因其开销超过火耗归公改革时所设定的经费标准而获得额外补助。
最初的增加通常是由地方官员自行提出并执行,然而自1731年以后,随着户部的推动,任何关于养廉数额的变化都需经过皇帝的批准。最明显的全国性增养廉的案例出现在福建和河南这两个省份。福建省的养廉额一开始远低于其他中部省份,这不仅是由于福建的火耗征收较低,还因为其财政过多用于地方的军事防御和行政管理。对此,皇帝高度关注,并且指示从宫田和杂税的盈余中补充福建省财政的短缺,以缓解官员的经济困难。福建省在此期间还需要额外的四万两银子来满足地方官员的实际需求,而当盈余收入无法满足时,皇帝同意从正项收入中调拨2万两,来填补这一缺口。
与福建的情况截然不同,河南省在火耗归公改革后,财政盈余逐渐增加,这反映了该省改革的成功。1728年,雍正帝命令田文镜花更多收入来服务百姓和政府,并建议通过增加基层官员的养廉来进一步消化这些收入。田文镜建议每位道员分得3000两年养廉,且还请求为州县官增加400两,直隶州知州则增加300两。最终调整后,直隶州的养廉为1800两,大型州县为1400两,中等州县为1200两,小型州县为1000两。与此同时,还有一些个别官职的养廉增加请求,这通常由巡抚或布政使提出。
雍正五年(1727年),浙江学政的养廉由1000两升至2500两。雍正九年(1731年),江西巡抚谢旻提出增加一些边界县和有大量棚民的县的养廉,这些县的行政复杂度较高,防范民众逃税的难度较大,因此他们的养廉数额相应地提高了。江西粮驿二道原本仅负责漕运、驿站和盐务,但到了雍正时期,这些道员还需处理属于各个州县的刑事案件,因此他们的养廉增加,用以支付额外的行政开支,如聘用幕宾等。
在改革初期,河道总督的养廉数额主要来源于盐商的捐助,但这些捐助后来被取消,导致其财政收入大幅减少。此时,河道总督的养廉主要依赖5000两左右的商人捐赠及河库盈余,显然不足以支付诸如视察工地、资助巡抚、犒劳士兵、聘用幕宾等开支。为此,河道总督提出增加养廉,并且这一改变反映了地方行政在朝着更加合理化的财政方向发展。
在许多地方,官员不仅关注提高自己的养廉,也通过上奏请求增加养廉。雍正六年(1728年),湖北布政使徐鼎提出,由于预算严重不足,自己不得不依赖父亲的资助才能支付衙门开销。这一现象在改革前是不可想象的。雍正没有批评徐鼎的过度支出,反而赞扬了增加养廉的提议,并表示这是对官员履职的支持。
然而,在雍正朝末期,出现了一些要求增加养廉的较为突出的案例。四川总督黄廷桂曾提出将自己的养廉增加4000两,而皇帝却公开讨论此事,并要求进一步调查。黄廷桂在奏折中强烈反驳,表示自己并非要谋取个人利益,而是由于提督一职没有养廉,自己不得不借银应急。经过反复争辩,黄廷桂的请求最终得到批准,并且他得到了每年20000两的养廉。
雍正皇帝通常将养廉的设定权交给各省官员,但他在首次设立某些职位的养廉时,常常会亲自干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雍正与安徽、江苏、江西三省巡抚商议为两江总督设定养廉时,皇帝认为最初建议的14000两不足,建议将养廉增至20000两。类似的干预也发生在湖南巡抚的养廉分配上,当布政使朱纲建议为巡抚每年补助4000两时,皇帝认为这一数额仍不足以满足巡抚的实际需求,并要求对其进行更高的补助。
至于减少养廉的情况,雍正朝并未出现明显的趋势。雍正十一年(1733年),山西巡抚提出减少养廉的请求,但这一变动并未影响到未来所有官员的养廉标准。一个较为特殊的例子是田文镜升任河南山东总督时,拒绝接受额外增加的养廉。这一职位原本是为他设立的,并且在他去世后立即被撤销。
此外,由于部分省份未能在最初改革时设立学政的养廉,因此在改革过程中,这一问题逐渐引起了关注。在一些地方,学政的收入来源于科举考试时向士子收取的费用,这部分收入逐渐被认为是合法的,并在某些省份被允许替代养廉。皇帝对这一问题始终保持关注,并通过不同的方式,逐步将学政的养廉纳入了改革的框架内。
改革初期,仅有州县及以上的文职官员被纳入养廉体系,而州县以下的官员未被考虑在内。基层官员被排除在外的原因有二:一是这些官员通常没有通过严格的考试体系,往往是捐纳获得职务,且他们在官场中的地位较低;二是省级财政较为紧张,无法承受为所有官员提供养廉的负担。
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雍正皇帝对基层官员的关注逐渐增多,特别是在雍正三年(1725年),河南巡抚田文镜提出为基层官员设立养廉的建议。雍正对于这一提议并未完全认可,认为这些基层官员并未展现出足够的突出能力。然而,随着改革的进展,许多省份逐渐为那些与百姓有直接联系的官员设立了养廉,这一做法为加强地方行政的有效性发挥了作用。
雍正六年(1726年)时,各省逐渐为基层官员提供了养廉。这些新设的养廉主要针对那些负责地方事务、直接与百姓接触的官员,如布政使、按察使、州县的杂职官员等。虽然地方财政依然紧张,但雍正通过这一措施希望逐步清除行政腐败,并确保所有官员能够获得合理的待遇。
雍正六年时,改革已经开始显现成效。湖南省最早响应了皇帝的号召,将基层官员纳入养廉范围,并在后续的改革中逐步加强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田文镜在晋升为河东总督后,立即采取措施清除山东的陋规,并向所有官员发放了养廉,以清除这些非法收入,进一步推动了改革。
在雍正时期,养廉改革的核心目标是确保地方行政的正常运行和有效监督。通过设立合理的养廉制度,雍正成功地遏制了官员的腐败行为,并在地方层面形成了一套更为规范的财政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