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宋至南宋时期,由于偏远地区官员稀缺,州县常常出现职位空缺。为了填补这些职位,监司和帅抚通常需要选派本地区现任官员或待缺官员暂时担任这些空缺职位,这些官员被称为“摄官”。根据摄官地区回避原则,他们不得在本州、本县或邻近地区担任权摄职务,也不能在自己有土地或长期居住的地方担任此类职务。这一制度要求摄官必须离开本职所在的地区,即“离任即权摄”,与幕职官下县点检、催收等短期职务有所不同。从职务性质来看,权摄类职务属于兼职性质,并且是实际担任的职务,与幕职官“实任其职”产生了矛盾。
李珂指出,幕职官的这种差遣实际上构成了一种“分离”,即在本职之外被调遣并临时担任其他职务。虽然被派去权摄的官员暂时不负责本职工作,但仍占据着原职的位置,因此,幕职官所面临的“任其职而不理其事”的现象,是北宋和南宋时期官员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阐明,南宋时期幕职官带官任他职的现象,并不是北宋体制的简单延续,而是在整合后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在州级、路级和跨路级长官的管理下,幕职官被选派暂时担任权摄州县职务,通常发生在州县正职空缺、离职未替或者新任官员尚未到任的情况。由于幕职官负责签押和文书事务的职能没有被取代,且偏远地区常常无人愿意担任这些职位,因此他们通常被任命为暂时权摄知县、县令等职位。以绍兴三十二年(1162)为例,广南路监司的行政事务出现空缺时,便让其他监司干官兼任,而若没有适任的监司干官,则由当地的州县幕职官暂时权摄。这样一来,地方政务得以顺利进行,也防止了过多依赖寄居待阙官的现象。
寄居待阙官通常没有正式的任职资格,俸禄较低,因此他们往往寻求临时的差遣职务,如权摄守职等,这样的安排破坏了州府行政体系中正常的任命程序,也影响了正职的选拔。朝廷对此加强了管控,重申应选用现任的通判、签判等职务官员来担任暂时的权摄职务,从而避免寄居待阙官干扰正常的任命秩序。
李蘩在四川签判隆州任上的经历,可以作为这一现象的一个典型案例。他在担任签判时,并不专注于本职工作,而是多次被委派至其他州担任权摄职务。在隆兴元年(1163),他被转运司派去暂时担任彭州通判,并在此期间解决了该地的财政拖欠问题。此后,他又被派去担任绵州的权摄职务,处理当地民众与驻军的矛盾。在此期间,李蘩不仅积极参与灾后赈济,还协助当地政府恢复社会秩序,直到绵州的正式通判到任为止。从他的经历来看,幕职官的角色不断变换,实际职务的履行几乎完全依赖于上级的调遣和差派,而本职工作往往被搁置。
地方县政的运行也受到了幕职官制度的影响。方大琮曾忧虑,若遇到紧急情况而没有正职官员时,县政就容易陷入废弛状态。他认为,稳定县级治理的关键在于将州级属官下派至县担任主管官员,以确保地方政务的正常运作。方大琮提议的这一方案,正是为了通过“幕职官权摄”的方式,将州的权力重新分配至县级,增强县政的稳定性。
南宋时期,朝廷对权摄官的任命逐渐加强了限制。建炎元年十月,朝廷要求转运司按规申报官员缺职,并禁止通过临时差派权摄官来解决问题。为了遏制权摄官滥用现象,朝廷在绍兴末年开始对监司、帅府任命的权摄官进行严格限制,仅允许这些职位的现任官员或下级幕职官暂时担任权摄职务。
在孝宗时期,朝廷进一步缩小了权摄官的任命范围。隆兴二年(1164),南宋政府明确要求“权摄人并罢”,但偏远地区仍然存在权摄官的差遣现象,尤其是在基层县县令和知县的职位空缺时,幕职官被迫担任这些职务,导致了更加严苛的权摄制度。乾道年间,朝廷对这一现象进一步加以规制,特别是对某些地区,如二广地区,强调不允许随意差派权摄官,要求通过正规的程序选任县令。
南宋时期,随着行政管理制度逐步趋于严格,朝廷对权摄官的管控也越来越严格。尽管如此,部分地区依然存在官员利用权摄职务来逃避艰苦工作,享受本任职务的待遇。为解决这一问题,朝廷逐渐开始出台新的政策,限制不正当的权摄任命,并加强了对地方官员的监督。
综上所述,南宋时期,幕职官的职能逐渐被削弱,但在紧急情况下,幕职官依旧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地方治理结构的调整,幕职官的职责和职能也不断变化,从本职岗位的履行转向临时担任其他职务。然而,尽管制度上对权摄官的任命进行了规范,地方政务的有效运作依然离不开这些灵活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