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庆十八年,闽浙总督汪志伊向嘉庆皇帝递交了一份奏疏,详细汇报了福建省各县知县的情况。在这份奏疏中,他特别指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福建省目前空缺的三个知县职位,竟然在全省范围内找不到合适的人选来补充。汪志伊恳请朝廷及吏部迅速派遣真正“得力”的官员前往任职,以确保地方治理不受影响。
如果这样的情况发生在清朝初年,或许还能理解。毕竟当时官员队伍尚未完全稳定,人才储备相对匮乏。然而到了嘉庆时期,全国范围内候补的官员数量多如过江之鲫。据汪志伊统计,当时福建省的候补知县竟有一百多人,另有六十几个现任知县。在这样庞大的人才库中,怎么可能找不出三名称职的知县呢?
一般而言,担任知县一职,只要能够为地方带来实际利益,保持公正清廉,且完成朝廷所规定的赋税征收任务,便理应得到升迁或调任的机会。然而,现实操作中却远没有那么简单。
根据清代吏部的相关规定,知县工作表现优异并不等同于必然获得升迁或调任的资格。必须满足几个严格条件才能实现职位变动。
首先是“俸满”原则。所谓俸满,可以理解为任期满。清代知县的任期根据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中原地区一般为五年,部分地区为三年,偏远省份为三年,烟瘴、苗疆等环境恶劣地区更短,仅有两年或两年半。无论知县政绩多么突出,只有任期满了,才能被考虑调任或晋升。汪志伊在奏疏中指出,福建现任知县中有39人具备重用价值,但其中13人因尚未俸满而不具备调动资格。
其次是处分问题。清代官员从高至大学士、低至知县,受到处分几乎是家常便饭。甚至可以说,在清朝几乎没有人没有被处分过。地方官更是如此,因钱粮不足、刑案延误或被下属牵连等各种原因,难免被处罚,这些处分与官员是否清廉并无必然联系。处分类型繁多,从罚俸、降级到留任不等。许多即使是督抚级别的高官,也背负着多个处分记录。处分虽有时效,过了期限可恢复名誉,但在这期间官员无法晋升。汪志伊提到的39名可用人选中,有26人有处分记录,虽才干突出,却因制度原因无法被提拔。
由此产生了一个尴尬局面:许多有能力的知县因任期未满或背负处分而无法晋升或调任,而那些已经俸满且无处分的,却往往缺乏能力和品德。
事实上,清代基层知县因俸满和处分限制而错失晋升机会的案例屡见不鲜。而当他们满足条件时,吏部往往不愿给予机会。
御史在《皇朝经世文编续》中曾引用一句话:“士人一绾县符,终身摈外,百余年来,公卿中以州县起家者无几人……老死于风尘者不可胜计。”意思是说,一旦担任外地知县,几乎难以调回京师任职,六部九卿及大学士等高官中,极少有由知县一路晋升上来的。这句话与史实基本吻合。
明代时,进士出身的士人普遍看不起外放知县的职位。不论是知县还是知府、道员等地方官员,在士大夫眼中都远不如七品的小京官。因此明代知县群体多为学历较低的举人或贡监生。
相比之下,清代情况稍好。自雍正皇帝创设养廉银制度后,外官的经济待遇显著提升,许多京官因对仕途前景不抱期待,纷纷通过关系争取外放地方,逐渐扭转了“内官轻视外官”的局面。
不过,京官外放相对容易,而地方官想要调入京官行列却极为困难。制度上,朝廷并不鼓励地方官内调。
雍正以前,吏部曾保留一条狭窄的晋升通道,称为“行取”,即从各省知县中挑选政绩突出、品德优良者转入京官体系,一般担任各部主事职位或通过考试考选为科道官。但“行取”人数极少,乾隆三年规定大省三人、中省二人、小省一人,且每三年才选一次。乾隆十六年更下谕废止此项,称“知县行取于吏治人才毫无裨益”,从此知县转京官的途径几乎被堵死。
既然内调困难,知县只能在外地努力晋升,但这条路同样艰难。大多数知县熬一辈子能够升至知州已属难得,更高一级的知府职位往往由朝廷直接任命,这些官员多为部郎中、员外郎或翰林官员。时人称“由知县而至司道府者,不过千百之十一”,意指晋升比例极低。
知县升迁无望,许多人便转向谋取私利。到了晚清,知县职位虽仍在,但州县官成了最赚钱、最能积累财富的岗位,同时也成为官场中最受鄙视的一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