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交所IPO过程中,控制权资管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通常是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发行人自身为实现控制权稳定、整合股权结构或实施员工激励而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工具。其核心目标是通过规范的架构设计和运作,满足港交所对“控制权持续稳定”的监管要求(如《港交所上市规则》第8章),同时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利益。
一、设立流程概述
控制权资管计划的设立需遵循“需求导向、合规优先、透明运作”的原则,流程大致可分为以下8个步骤:
1. 需求评估与目标设定
- 核心目的:明确设立资管计划的动机,常见场景包括:
- (1)控股股东通过资管计划集中持股,避免股权分散导致控制权流失;
- (2)发行人通过资管计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ESOP),绑定核心团队;
- (3)整合关联方股权,简化控制权结构。
- 具体目标:量化控制权稳定要求,例如:
- 上市后控股股东通过资管计划持股不低于30%(港交所通常认为此比例为“绝对控制权”门槛);
- 资管计划持有的股份锁定期不低于3年(与控股股东的法定锁定期匹配);
- 投票权集中行使,确保控股股东仍能主导发行人决策。
2. 管理人选聘
- 资质要求:管理人需具备香港证监会颁发的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可管理集体投资计划),且具备丰富的港股IPO控制权项目经验。
- 选聘标准:
- 过往业绩:管理过类似控制权资管计划,无重大合规违规记录;
- 风控能力:具备完善的内控流程,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和市场风险;
- 独立性:避免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如控股股东的竞争对手),减少利益输送风险。
3. 方案设计与合规论证
- 架构设计:
- 受益人:控股股东或其指定的实体(如家族信托);
- 投票权:明确由受益人直接行使(或书面委托管理人行使),避免资管计划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决策,确保控制权集中。
- 类型:通常采用单一资管计划(针对特定控股股东或发行人),而非集合资管计划(避免分散受益人);
- 底层资产:主要为发行人IPO前或IPO后的股份(需明确股份来源,如控股股东转让或发行人定向增发);
- 规模与比例:根据控制权需求确定,例如控股股东拟注入2亿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
- 期限:与控制权稳定期限匹配,通常设为3-5年(覆盖上市后关键发展期);
- 投资策略:被动持有为主,仅进行必要的市值管理(如分红再投资),避免主动交易导致控制权变动;
- 权益安排:
- 合规论证:
- 对照《港交所上市规则》(如第8.02条“控制权变更”、第13.36条“股份锁定”)、《证监会资产管理条例》(SFO,如第10条“忠实义务”)及反洗钱规定,确保方案符合监管要求。
4. 尽职调查
- 管理人对发行人:审查财务状况(如审计报告)、业务模式(如核心竞争力)、法律合规(如诉讼历史)、上市进展(如港交所反馈意见);
- 管理人对控股股东:核查资金来源(如银行流水、完税证明)、持股情况(如股权质押、冻结)、关联方关系(如与发行人的交易);
- 发行人对管理人:评估管理人的资质、风控流程、利益冲突情况(如是否管理发行人竞争对手的资产)。
5. 文件起草与谈判
- 核心文件:
- 资管合同:约定管理人、受益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投资范围、锁定期、投票权行使方式、收益分配(如分红归受益人)、费用计提(如管理费、托管费)、终止条款(如提前赎回条件);
- 认购协议:控股股东或受益人认购资管计划的协议,明确认购金额、时间、违约责任;
- 托管协议:选择香港持牌银行或券商作为托管人,约定资金保管、资产清算、估值核算等职责;
- 授权委托书:若投票权由管理人行使,需签署书面授权,明确授权范围(如股东大会投票)、期限;
- 披露文件:招股说明书中“控制权结构”章节,需详细描述资管计划的上述内容。
- 谈判重点:聚焦控制权稳定性条款(如锁定期、投票权)、费用条款(如管理费是否与业绩挂钩)、利益冲突解决机制(如管理人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
6. 监管审批与备案
- 向证监会提交:
- 单一资管计划:无需注册,但需向证监会备案(根据SFO第12条);
- 集合资管计划:需提交注册申请(如“有限合伙基金”或“单位信托”)。
- 向港交所提交:
-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资管计划的披露内容,需经港交所上市科审核,确保符合“充分披露”原则;
- 若资管计划涉及关联交易(如管理人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需额外提交关联交易的批准文件。
7. 设立与资金募集
- 登记设立:完成资管计划的注册/备案,开立资金账户(托管人处)和证券账户(香港中央结算系统CCASS);
- 资金募集:控股股东或受益人按照认购协议缴纳资金,管理人将资金划转至托管账户;
- 资产交付:管理人使用资金购买发行人股份(IPO前通过协议转让,或IPO后通过二级市场/定向增发),并将股份登记至资管计划的证券账户。
8. 上市后持续管理
- 信息披露:
- 定期报告:按《港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披露资管计划的持仓情况(如季度报告)、净值变动(如年度审计报告);
- 重大事项:如锁定期提前结束、受益人变更、投票权行使异常,需及时发布公告。
- 合规监控:
- 管理人定期检查资管计划的运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如锁定期是否遵守)和监管要求(如投票权是否集中);
- 托管人每月出具资产估值报告,确保资产安全。
- 风险控制:
- 监控市场风险(如股价下跌)、信用风险(如发行人违约)、流动性风险(如锁定期满后无法及时退出);
- 制定退出策略(如锁定期满后通过大宗交易出售、控股股东回购),避免影响控制权。
二、核心要点解析
港交所对控制权资管计划的监管核心是“控制权稳定”和“投资者保护”,以下是要点总结:
1. 控制权稳定性:监管的核心关切
- 锁定期要求:资管计划持有的股份需设置明确的锁定期(通常与控股股东一致,即IPO后3年),避免短期套现导致控制权流失;
- 投票权集中:必须明确投票权归属于受益人(如控股股东),即使股份由资管计划持有,也不得分散投票权(如资管计划作为独立主体行使投票权);
- 持股集中度:资管计划的规模和持股比例需足够大,以维持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如发行后持股不低于30%);
- 续期安排:资管计划的期限需覆盖控制权稳定所需的时间(如3-5年),避免提前终止导致控制权分散。
2. 合规性:严格遵守监管规则
- 港交所规则:
- 第8章“上市资格”:要求发行人有稳定的控制权和管理层;
- 第13.36条“股份变动”:控股股东在上市后6个月内不得出售股份,12个月内不得出售至失去控制权;
- 第14A章“关联交易”:若管理人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需披露并履行独立股东批准程序。
- 证监会规则:
- SFO第10条:管理人需履行忠实义务(不得损害受益人利益)和谨慎义务(妥善管理资产);
- SFO第12条:单一资管计划需向证监会备案,集合资管计划需注册。
- 反洗钱与反恐融资: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如控股股东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受益人身份清晰(如通过KYC程序核实)。
3. 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 招股说明书披露:需详细描述:
- 资管计划的设立目的(如保持控制权稳定);
- 架构(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名单);
- 规模与比例(资管计划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比例);
- 期限与锁定期(资管计划的期限及股份的锁定期);
- 投票权安排(投票权归属及行使方式);
- 利益冲突(如管理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关联关系)。
- 持续披露:上市后需定期披露资管计划的运作情况(如持仓变动、重大事项),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控制权结构的稳定性。
4. 利益冲突防范:避免损害受益人利益
- 披露义务:管理人需向受益人披露与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利益冲突(如是否管理发行人/控股股东的其他资产);
- 隔离墙制度:管理人需建立内部隔离机制,避免利用资管计划的信息谋取私利(如内幕交易);
- 受益人监督:受益人有权查阅资管计划的财务报告、运作记录,监督管理人的行为。
5. 投票权行使:确保控制权不分散
- 明确行使主体:投票权由受益人直接行使(如控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投票),或书面委托管理人行使(需明确授权范围,如“仅对重大事项投票”);
- 一致性要求:管理人行使投票权时,需严格按照受益人的指示进行,不得自行决定;
- 披露投票情况:上市后需披露资管计划持有股份的投票情况(如股东大会的投票结果),确保透明度。
6. 退出机制:规划控制权稳定后的安排
- 锁定期满后的退出:需提前规划退出方式,如:
- 控股股东回购:控股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资管计划持有的股份,保持控制权;
- 大宗交易: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出售给战略投资者,避免对二级市场造成冲击;
- 继续持有:若发行人发展良好,资管计划可延长锁定期,继续持有股份。
- 退出对控制权的影响:退出时需确保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失去控制权(如出售的股份比例不超过5%,或回购安排确保持股比例不降低)。
总结
控制权资管计划的设立需围绕“控制权稳定”这一核心,通过规范的流程设计(如选聘合格管理人、明确投票权安排)、严格的合规审查(如符合港交所和证监会规则)及充分的信息披露(如招股说明书详细说明),保障监管要求和投资者利益。同时,需提前规划退出机制,避免控制权在锁定期满后分散。
对于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而言,关键是理解港交所对“控制权持续稳定”的监管逻辑,通过资管计划将股权集中并锁定,同时确保投票权不分散,从而顺利通过港交所审核并获得投资者认可。
来源:锋行链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