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唐代明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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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30 0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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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浅析唐代明法科

考试不光是现代选拔人才的方式,也是众多王朝选拔官吏的制度,早在隋唐时期就有正式的考试制度确立,名曰“科举”。科举制度虽然一直随着朝代的更替在考试内容、制度上有很多改变,但大致相同,是通过考试考核学生、选拔人才的制度。

在以往的朝代中甚至有对参加考核者的品行德廉进行考核的科目。科举制度的出现改善了原本的用人制度,打破了世族豪强垄断之风,让中下层人士也有施展才华的机会。

而古时的科考也分科目,而今天要说的是唐代的司法考试——明法科。明法即通晓法令的意思,与现代的司法考试类似,是测试应考人员的法律相关知识与能力的科目。

但现代的律师准确的说是一种职业(也可做法官,但要通过公务员考试从基层做起),而在唐代主要为国家选拔相关人才。那明法科制度是怎样建立或者是谁建立的呢?跟现代的司法考试的又有怎么样的不同?这种制度又有怎样的影响呢?

一、唐代明法科的创立

早在唐朝之前的汉朝、隋朝就有选拔通晓法律方面的人才,并从多方面进行考核的制度。但学术界对其具体由哪个朝代率先开展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是在隋朝与唐朝之中存在不同的意见。因为唐代之前的用人制度有所不同,科举制度的正式确立在隋、唐两朝确立(这个问题也有争议),所以对明法科的正式确立也存在争议。

而正史中的记载较为模糊,无法让众多学者肯定,就如《新唐书》中所说:“唐制,取士之科,多因隋旧……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有明字……,”说法含糊不清,无法确切的知道明法科在哪个朝代先开展。

字面上看是承继隋朝科目,但又有史料中表明隋朝科目中无明法科这一科目(选拔法律方面人才早已引起当时国家重视,但通过科举制度选拔的方式在隋朝两代中存在争议)。而笔者认为应当是隋朝,其原因在于早在汉代就有选拔法令人才的制度——察举制度(通过地方官员在境内考察人才推荐,因为其制度为察举制度不属于科举制度,所以不算在内)

其中就有明法科目存在,而隋朝既然已经设立了科举制度,其中自然不会漏过明法科(但因为科举制度的确立被部分学者认为在隋朝时只是试行并未真正确立,相关文献模糊,所以明法科在隋朝确立这个说法也存在争议)。经由上述,笔者认为明法科应该是在隋朝时确立,然后唐朝承继旧制。那唐代的明法科考试制度是怎样的呢?

二、唐代明法科制度与现代对比

唐代明法科考生分为两个群体,一类是考生要先成为乡贡士(通过地方科考),才能得到报考更高级别考试的资格。并且考生也有一定报名条件,比如父母丧期不可参加考试,如果参与就形成了不孝罪。

还有商贩等人群甚至不能学习知识,所以报考资格也很难得,每年每州能够拥有进京赴考资格的人很少。另一类是国子监(国家设立的教育机构)等学馆中的学生,多为贵族子弟,这是明法科的考生来源人群,其它科举科目也类似。

地方贡生在考试之前需要接受审查,验明正身与相关证明资料,而学馆中的学子则由学馆统一送往户部(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单位)审查,审查过程在发展中不断优化,也需要审查其它多方面的资料。并且通过结款通保的制度防止考生出现作弊、欺骗等行为。

结款通保的含义是考生几人互相担保,在多方面进行验证,如果其中一人出现身份作假、贡士资格作假、考试作弊等行为,连同其它作保考生进行三年不能科考的惩罚。不得不说这种方式在古代信息流通、监考不便的条件下十分有效,而现代因摄像头等科技产品在监考上更加严格,所以不必如此。但在当时,此制度十分有效,甚至有互相检举的作用。

除此之外也还有多道考前程序,比如根据《唐会要》中记载的朝见天子活动,笔者认为此制度除了向会考人员彰显天子圣威之外,也存在激励考生的意思,毕竟入朝为官是当时文人施展抱负与才学的主要方式。但这里要注明的是,明法科通过之后也只是取得为官资格,还需要经过吏部(掌管文官任免、升降等人员调动的部门)的考核。

所以为官之路十分艰难,几十岁依旧还在考学没有为官的人大有人在。科举制度这里还有一个有趣的说法,叫“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意思是三十岁考过明经科(主要考儒家经典,当时的读书人儒家学说是主要掌握的内容)算晚,而五十岁考过进士科(不光是理论考,也要学以致用,需要真正的政事处理能力)则算早。

所以与现代相比,古代考生年龄上限较高,而现代较早,即便是将博士等算上大部分也不过三十。而明法科与现代的司法考试类似,但也要对基本知识有所掌握(儒学),这样才能通过地方考试。

所以想要考明法科还要先过关斩将,类似于现在考上大学才能学习工作专业知识,而且即便是考过明法科也只是拥有从事法律官职的资格,想要真正为官还要进行严格的科考(与现代不同的是,古时的科举制度选拔的是官吏,但从意义上也基本一致,都是为国家、社会选拔人才)。

三、唐代明法科的意义

唐代明法科带来了哪些影响呢?对于后世来说,有许多朝代都延用了科举制度,一直延用到清朝。而明法科这一对法律条令的相关人才考核更表明了一个国家法律的重要性。

春秋时期的著名人物管仲著有《管子》一书,其中第四十六篇便是讲解法律对国家的重要性;《韩非子•南面》中也表示:“人主不能明法而以制大臣之威,无道得小人之信矣,”他们让后世有了对法律的明确概念,也引起了古代君王对法律的重视,而唐代明法科也表明君王对以法治国理念的认可,并且影响到后世。

四、总结

通过本篇文章的表述,让我们对唐代明法科制度有了一个基本的认识。我们可以得知唐代明法科是选拔法律相关人才的考试科目。但明法科其率先开展的朝代笔者认为是隋朝,因为早在汉代就有选拔法律人才的制度,其后的隋朝也有明确开展科举制度的记载,虽然在具体哪个朝代率先开展还存在一定争议,但也代表在距今一千多年以前,当时君王对法律的重视与认可。

而这种层层科考选拔的制度也与现代考学类似。但总的来说更加严格,因为科考制度选拔主要是官吏,从现代角度讲,就业竞争更加激烈,而律师职业的前身状师在当时还不是相关专职人员,并且其存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认可,因为当时百姓中识字人较少,所以就有此职业出现。

通过文章表述也可以见一叶而知秋,得知科举制度与现代教育的不同之处,现代教育范围更广,能让所有人都有绽放自己的资格,更加公平。但其目的相同,是培养选拔人才的主要方式。

参考文献:

1.《管子》四十六卷

2.《韩非子•南面》

3.《新唐书》卷四十四 《选举志》

4.郑显文:《唐代明法考试制度初探》

5.《唐会要》 卷六十七 《贡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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