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代,尚书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部的首脑,但由于实行满汉双轨制,很多人认为满族的尚书才是部的真正负责人,而满汉左右侍郎则是从属角色。然而,在文献中,无论是尚书还是侍郎,不分满汉,都被称为“堂官”,因此,满汉的两个尚书和四个侍郎合起来,就是“六堂”。这表明,尚书和侍郎的地位是相同的,并不存在明显的上下级关系。
清代的六部是在皇太极时期建立的,当时由宗室亲王、郡王分管,这些亲王和郡王的地位和权势远远高于尚书和侍郎。入关后的顺治、康熙和雍正时期,六部仍有亲王、郡王负责的情况,但这种现象逐渐减少。而且,六部中的亲王、郡王很少涉及刑部的事务,因为刑部的工作专业性很强,缺乏法律知识的人很难胜任。 自雍正以来,更多的是大学士兼管六部事务,这样的安排逐渐成为常例。大学士管理部务的情况下,原来的“六堂”变成了“七堂”,即一个部有七个堂官。按照惯例,如果有大学士兼管,大学士就是部的最高长官。如果没有大学士,掌印尚书就成了当家的负责人。 值得注意的是,掌印尚书并不一定是满族人,有时因为满族尚书缺乏行政经验,汉族尚书反而担当起了实际管理的责任。在六部中,刑部的情况最为特殊,因为该部门涉及大量法律事务,很多时候满汉尚书都不具备足够的司法专业知识。尤其是在处理重大刑事案件时,侍郎往往更有发言权,因此刑部的实际管理权,往往由在刑部有丰富经验的人员掌控。 大部分时候,六部的堂官由资历和地位较高的尚书当家,尤其是满族尚书更常担任这一职务。然而,刑部是个例外,甚至连排名较低的汉族右侍郎,也有可能因业务能力强而掌管刑部事务。其他五部则大致遵循等级制度,满族尚书、汉族尚书和满汉侍郎的顺序排列。 清代的尚书和侍郎是平行的职位,互不隶属,唯一的区别是品级和排名。例如,在道光十二年的刑部,有大学士卢荫溥管部,满尚书明山,汉尚书戴敦元,满左侍郎鄂顺安,汉左侍郎史致俨,满右侍郎恩特亨额,汉右侍郎戴宗沅。刑部七个堂官的排列顺序是大学士居中,满汉尚书各在左右,满汉侍郎分居次左右,符合等级制度。大学士通常被称为“中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按理说,左侍郎应排在右侍郎之前,但在实际操作中,满族右侍郎往往排在汉族左侍郎之前。这是因为清朝始终奉行“崇满抑汉”的政策,满族人的地位始终高于汉族人。 尽管有等级上的区分,清代六部实际实行的是集体领导体制,无论是满汉尚书、侍郎,还是大学士,他们都是部的负责人,区别仅在于品级和顺序。所有涉及重大的部务决策,必须由所有堂官共同签字才能生效。这种制度使得侍郎和尚书实际上在同一层级。 如果部务出现重大问题,所有堂官都将受到相应的责任和惩罚,这也表明了各部堂官间的责任共担,并且有满汉相制的意图。然而,由于每个堂官的资历、势力、个性和能力不同,实际的权力和责任分配也会有所偏差。 例如,一些临时被任命到六部的官员,他们的实际工作经验较少,更多的是将六部当作跳板,准备升任更高职务如军机大臣或大学士,因此这些堂官往往不承担实际的管理职务。 最后需要指出,尽管尚书和侍郎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侍郎如果想晋升为阁员,必须先担任尚书一职。因此,从晋升机制上看,尚书的政治地位仍然高于侍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