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代的总督与巡抚,笔者已经撰写了数十篇相关的文章,从不同的视角和角度进行了分析比较。对于对此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翻阅以往的文章以了解更多。而此次,我主要想探讨的,是一个相对较为特殊的职位——非行政性质的河道总督的职能及其相关情况。
在清朝的官制体系中,总督职位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总督,负责省级或多个省份的地方行政管理;另一类是专职总督,主要负责漕运和河道事务。特别是在乾隆年间,随着各省总督职位的固定,行政总督的数量通常为八位(清朝末期还增设了东三省总督),而专职总督的设立则会依据实际需要而调整。
河道总督的职责相当繁重,涵盖了黄河、运河的堤防管理及疏浚工作。其主要任务包括对河道的清理、导引泉流、堤坝的修缮以及应急抢修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分为两大类:江南河道(主要是运河)和河南河道(黄河)。河道的管理还根据地理位置不同分为北河、东河和南河三个主要部分,每一部分都有专门的管理者负责。北河总督管辖直隶地区的运河,后来该职务改由直隶总督兼任;东河总督和南河总督则为专职官员,东河总督负责管理山东和河南,驻济宁,主要处理南河南下汶水的分流及运河的疏浚和堤防等事务;南河总督则负责江苏和安徽的河务,驻清江浦,管理黄河与淮河汇流处的水道,以及南北运河的疏导。
河道总督的管理体系非常庞大,除总督本身外,还有一大批辅助官员和管理者,其中一些是由地方守、巡道员及府县官员兼管河务,另一些则是专职负责河务的官员,如河道总督下设的河库道、河道、管河同知等,此外,还设有专门的河标和河营等单位,进行河道的具体管理和维护。
清代河道总督的设置经历了频繁的变动,堪称“眼花缭乱”。在顺治元年(1644年),清朝沿袭明制设立了第一个河道总督,负责黄河和运河的管理,总督驻地设在山东济宁。到康熙十六年(1677年),因江南河务事务紧急,总河位置被迁至清江浦。雍正二年(1724年),为了解决河南等地的河务问题,专设了一个副总河,驻扎济宁,专门负责河南地区的河道治理。几年后,又因河道管理的需求,设置了“总督江南河道”和“总督河南、山东河道”的职位,分别负责南北两条主要河道的管理,并且根据地区的需求,增设了直隶河道水利总督,负责直隶地区的河道事务。
从这些变化中可以看出,河道总督的职位随着国家河务的复杂化而不断进行调整。到了乾隆时期,河道总督的设置频繁变动,很多职务最终由地方总督兼管,而不再单设专职总督。由于总督职位的变动和调整,最终河道总督的职权逐渐被削弱,与各省巡抚的地位趋于相同。
河道总督的官职等级是正二品,与没有尚书衔的直省总督相当。在清朝初期,南北两河的总督甚至会加封兵部尚书和都察院右都御史的衔头,这使得他们成为了极为重要的高官。然而,从乾隆十八年(1753年)开始,河道总督的权力逐渐下滑,地位不再高于巡抚,而且在仕途晋升方面,河道总督的晋升速度也远不如行政总督或巡抚。在百姓眼中,地方总督才是拥有真正威信的官员。
尽管如此,河道总督这个职位却并非空洞无用,它仍然是一个能带来大量财富的岗位。每年朝廷都会为河道工程拨付巨额资金,但由于河道治理一直存在腐败和管理不善的问题,这些拨款常常被浪费,造成了大量的空账。这也让人不得不提,河道总督虽然地位较低,却常常成为了获取权力和财富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