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钟初响,五台山的僧人们鱼贯步入斋堂。一位身材魁梧的僧人却站在山门外犹豫不决,他的目光被山下市集的酒旗牢牢吸引。这位法号“智深”的僧人最终难抵诱惑,下山痛饮后踉跄回寺,打坏门窗,甚至在佛殿后随地便溺。
按照寺规,他本应被重打四十竹篦后驱逐出寺,然而方丈却网开一面:“前番醉了一次,搅乱了一场,我教你兄赵员外得知,他写书来,与众僧陪话。今番你又如此大醉无礼……我这里五台山文殊菩萨道场,千百年清净香火去处,如何容得你这个秽污。”
这一发生在《水浒传》里鲁智深大闹文殊寺的故事,揭示了古代社会对僧人管理的两难境地:既要维护佛门清净,又需顾及世俗人情。而在这背后,一套绵延千年的僧官管理制度,早已在历史的尘埃中悄然成形。
佛门戒律初立,道安奠基僧制
佛教东传初期,汉人出家者寥寥无几。两汉之际,僧团组织尚未系统化,管理较为杂乱。当时传译的经典有限,律典传入滞后,僧团仅依靠不完备的佛制戒律进行自我规范。
东晋十六国时期,情况发生显著变化。汉人出家逐渐合法化,本土僧侣数量激增,出现了以佛图澄、道安、鸠摩罗什、慧远等为核心的典型僧团。但律典仍然稀缺,管理面临巨大挑战。
公元4世纪中叶,高僧道安在襄阳深感忧虑:“伤戒律之未全,痛威仪之多缺”。他决心改变这一状况,制定了一套划时代的规范—— 《僧尼轨范》,又称《安法师法集旧制三科》。
这套僧制包含三大核心内容:行香定座、上经上讲之法;常日六时行道、饮食、唱时法;布萨、差使、悔过等法。
道安以个人威望确保这套规范在其僧团中被模范遵守。师徒肃肃,自相尊敬,为天下僧伽树立了榜样。“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这部中国佛教史上的第一部僧制,成为后世清规的源头活水。
道安的伟大创举在于:将佛律精神与中国僧团实际相结合。戒律是佛的遗教,但条文是死的,社会是活的。道安的做法解决了死板条文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的矛盾,为中国教团管理开辟了新路。
南北分治,僧制走向多元化
南北朝时期,佛教迎来爆发式增长。统治者们纷纷介入僧团管理,僧制建设呈现多元化发展。
北魏诸帝对僧制建设尤为重视。太和十七年(493年),孝文帝下诏建立僧制四十七条,开启国家层面规范僧尼行为的先河。永平元年(508年),宣武帝敕令:僧众犯杀人以上罪行者,依俗法处断;其他罪过则由中央僧官机构昭玄寺以内律裁决。
次年,朝廷又制定僧尼治罪法:禁止僧尼积聚八不净物;严禁借三宝之名贷款供他人营利。
孝明帝年间(516-528年),律学大师慧光作《仁王七诫》及《僧制十八条》,可惜今已失传。这些规制标志着国家权力对僧团管理的深度介入。
与此同时,南朝僧制也蓬勃发展:刘宋时期,沙门僧璩撰《僧尼要事》二卷;齐武帝永明年间(483-493年),竟陵文宣王撰《僧制》一卷;梁武帝普通六年(525年),任命法云为大僧正,制定僧制。
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南北朝时期各种僧制多达四十余种。梁代扬州沙门僧盛据《四分律》撰《教诫比丘尼法》,光宅寺法云创制僧制,法超综合诸部律典编出《出要律仪》。
这些制度既体现了佛教中国化的进程,也反映了南北政权通过控制僧团强化社会管理的政治智慧。
身份认证,度牒制度的严密网络
唐代建立了一套严密的僧籍管理制度,将僧尼名籍簿册牢牢控制在官府手中。唐玄宗开元时期(713-741年),实行供账办法,要求地方政府定期编制僧尼名籍报送中央相关部门。
度牒制度的诞生标志着僧侣管理进入新阶段。天宝五年(746年)五月,唐玄宗制:“天下度僧尼,并令祠部给牒。”从此,由尚书省祠部颁发的度牒成为僧人合法身份的铁证。
获取度牒的途径有三:通过朝廷试经考试;皇恩吉庆时额外恩准;纳钱换取。
度牒内容详实:记载法名、俗名、身份、籍贯、年龄、所住寺院、所诵经典、师名等,并有祠部批文、签署日期和官署名。白绫或白锦制成的度牒,不仅是身份证明,还可免除赋税徭役,甚至充当旅行护照。
宋代度牒管理更为严格:改用黄纸印造,后因易伪造改用绫纸;织有“文思院制敕绫”六字防伪标识;加盖祠部官员签押和左右街僧录司印章。
而且,僧籍管理**实行“三年一造”制度:以县、州为基层编制单位;一式数册:存县、存州、报鸿胪寺和祠部;内容含僧人法名、俗姓、籍贯、所习经业、所在寺名等。
宋代还更创立“全帐”与“敕帐”双轨制:全账即三年一供,控制寺观、僧道总额;敕帐则岁供一报,反映当年变化情况。
这套系统形成了颇具宋代特色的僧籍管理办法,强化了政府对僧侣的掌控。
清规演进,百丈创立禅林新制
中唐时期,禅宗异军突起。一个关键人物——百丈怀海禅师,看到禅僧住在律寺内,于说法住持皆不合法,决心改革。他折中大小乘戒律,创立了划时代的《禅门规式》,即后世所称《百丈清规》或《古清规》。
这套清规的创新之处在于:确立道高德劭的僧人为“长老”,居方丈;不立佛殿,只树“法堂” ;所有禅众住“僧堂”,按僧龄排床位;实行集体用餐制,突破“过午不食”戒律;推行“普请法”,全员劳动。
其中普请法最具革命性:自住持以下一律参加生产劳动,突破了印度佛教轻视劳动的陋规,为禅宗自给自足开辟道路。这与当时其他宗派上层僧侣的奢华生活形成鲜明对比。
百丈清规对僧团组织架构的改革同样深远:改“寺主”为“住持”,成为寺院最高负责人;分设十务(寮舍),各置首领;初步形成两序职事体系。
在处罚制度上,怀海开创了禅林特有的肃众方式:维那检举违规者;轻者“抽下本位挂搭,除名,令其离院”;重者“用柱杖鞭打,集众烧毁衣钵,驱逐出院”。
这些规定均由僧团内部执行,与官府无涉,维护了禅林的自治权。怀海清规的成功在于:既贯彻佛律精神,又契合禅宗特质,更适应中国土壤。
官府介入,敕修清规一统禅林
宋代是清规发展的重要时期。百丈古规历经演变,出现混乱局面,引发多次修订:
崇宁二年(1103年),真定宗赜编《禅苑清规》十卷;
咸淳十年(1274年),金华惟勉编《丛林校定清规总要》;
至大四年(1311年),东林戈咸成《禅林备用清规》。
然而各本差异仍存,难以统一。转折点出现在元代。元顺帝元统三年(1335年),朝廷命百丈山住持德辉禅师重辑定本,由大龙翔集庆寺住持大沂禅师等校正。
德辉荟萃参同:取《崇宁》、《咸淳》、《至大》三本册;删繁补缺,折衷得失;分成九章,厘为二卷。
这部《敕修百丈清规》由朝廷颁行全国,成为禅林共同遵守的法规。尽管名义上仍是百丈清规,内容精神已去古规较远。自明代迄今,此本最为流行,奠定了后世寺院管理的基本框架。
敕修清规的颁布标志着:国家权力最终完成了对佛教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整合。从此,禅林清规与官府僧官系统相互配合,构成完整的僧侣管理体系。
触犯清规,佛门内部的等级惩戒
当僧人触犯佛门戒律时,寺院有一套称为“肃众”的内部惩戒制度。处罚方式根据过失轻重区别对待,形成严格的等级体系。
轻罚适用于小过失:
罚油:为佛前灯供添油;
罚香:供佛所用;
跪香:跪在点燃的香前直至燃尽。跪香的要求极为严格:腰板挺直,双手合掌,不可东张西望,否则将被监视的僧人杖责。这种处罚不仅在于物质损失,更是一种精神惩戒。
重罚针对犯有偷盗、斗殴、酗酒及破杀戒、色戒的僧人,称为“摈罚”。分为三类:
默摈:限制人身自由,令做苦重活,不得与任何人说话;
摈出(迁单):强迫离开寺院,忏悔后可回;
灭摈(击鼓迁单):除名,烧毁衣钵戒牒,贴摈条于山门,鸣鼓轰逐。
《禅宗图文百科》记载了典型的重罚流程:
“维那检举,抽下违规者的挂搭衣物,摒令出院……用木杖进行体罚,并集众烧毁违规者的衣钵道具,从寺院偏门遣逐出去,以示耻辱。”
一个生动的案例发生在清顺治丁亥年(1647年)。尧峰一行脚僧夜盗韦驮像前灯油,口出秽语:“莫管他娘”。次日竟自缚跪像前:“你前天去玄墓偷吃一盘面,我都饶你。现在又偷我灯油,并且口出下流话,罪该死不能饶恕!”
全寺僧众惊恐跪求。韦驮像显灵道:“如果不是关帝劝解,立刻杵死你!现在罚跪一炷香!”香将燃尽时,众人扶他上禅床,又被斥:“还有两寸香在灰里!”他只得重新跪床。待余香燃尽,才得解脱。
这种惩戒体系的核心在于:通过公开处罚达到“杀一儆百”效果。执行时必集全寺僧众,当众宣布过失,使惩戒具有公共警示意义。
国法难容,官府对犯戒僧人的严惩
当僧人触犯国家法律时,就超出了佛门肃众的范围。《百丈清规》明确规定:“刑名重罪,例属有司。”即僧人犯罪,同样要接受法律制裁。
宋代杭州曾发生一起轰动一时的僧人杀人案。灵隐寺僧人了然迷恋妓女李秀奴,甚至在手臂刺字:“但愿生从极乐国,免教今世苦相思”。当衣钵荡尽后,秀奴拒绝往来,了然怒而将其打死。
时任杭州知州的苏轼审理此案,以一首《踏莎行》词代判文: “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上空持戒……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词毕,苏轼即命将僧人押赴刑场处斩。此案成为僧人犯罪受国法制裁的典型案例,被褚人获记入《坚瓠集》。
五代时期,政府对僧尼行为管控尤为严格。后唐天成二年(927年)规定:志愿出家者必须经官府准允并考试经文;“不得私受戒法”,违者处罪;僧尼除官中斋会行香外,“不得辄有相过”僧侣不能在尼寺开讲。
后周世宗显德二年(955年)进行了著名的佛教整顿:废除无敕额寺院30336所,保留2694所 ,系籍僧尼仅6.12万人。
同年九月,为解决钱荒,世宗下令熔毁民间铜佛像铸钱。他明示:“若朕身可以济民,亦非所惜也!”此举被司马光赞为:“若周世宗,可谓仁矣,不爱其身而爱民;若周世宗,可谓明矣,不以无益废有益。”
这些措施体现了世俗政权对佛教的绝对控制权。当僧侣行为威胁社会秩序时,官府会毫不犹豫地予以制裁。
制度融合,僧官体系的千年智慧
中国古代僧人管理制度的核心在于:僧俗两套体系相互配合,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这套体系历经千年发展,展现出惊人的生命力。
在身份管理方面,形成了度牒、戒牒、僧籍三重控制:
度牒:官方颁给的合法剃度证明;
戒牒:僧司或官府颁发的受戒证明;
僧籍:相当于僧尼户口簿,三年一造。
在寺院管理方面,实行严格的寺籍制度:
唐宋以来,寺院兴建须经政府批准;
寺院名称由政府颁发;
编制专门的“都籍”记录寺院历史。
在惩戒体系上,区分内部处罚与国法制裁:内部肃众:处理违反清规行为;国法制裁:惩处触犯刑律僧人;二者界限分明又相互补充。
这种管理模式的智慧在于:尊重佛教内部自治权,不干涉纯宗教事务;通过度牒、寺额等控制僧团规模;对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利用僧官系统实现间接管理。
僧官制度的终结在1912年。民国成立后实行政教分离,“中华佛教会”取代僧录司,在中国延续一千六百余年的僧官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暮鼓晨钟中,灵隐寺的僧人们结束了一天的修行。山门外,苏轼题写的判词碑静静伫立,记录着那个因情杀妓而被处斩的僧人了然的故事。“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这两行字既是文学名句,也是古代司法对僧人犯罪绝不姑息的铁证。
从道安的《僧尼轨范》到百丈怀海的禅门清规,从北魏孝文帝的四十七条僧制到元代敕修清规,这套绵延千年的管理体系塑造了中国佛教的特殊品格。
它既不同于印度佛教的贵族化传统,也有别于日本佛教的家族化传承。当江南古刹的僧人们清晨唱诵“粥来饭去,莫把光阴遮面目;钟鸣板响,常将生死挂心头”时,他们遵循的不仅是一套行为规范,更是一种在世俗与神圣间寻求平衡的生活智慧。
真正的修行不在金殿之高,而在人心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