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皇室继承制度,常常被认为是基于嫡长继承制的基础上,按照各房的伦序排定继承顺序,即长房继承后,如长房无嗣,则继承权顺次传给二房、三房等。然而,明朝朝廷的实际回答却并非如此简单。根据明朝的实际情况,不能把朝廷给予的“加恩”误认为是祖制。
《皇明祖训》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皇位继承要遵循各房的伦序排位。太祖朱元璋在处理皇位继承问题时,设定了一个非常严格的前提条件——继承人必须是嫡出之子,否则没有资格继承。即便是宗藩王位,朱元璋也对庶子继承作出了一些放宽规定,允许庶子承袭,但却从未允许继承传至二房或三房等旁系。如果宗王没有后代,通常会按照“除国”的原则处理,旁系则仅仅承担起府事的代管职能以及“奉祀”之职。
在明朝的实际案例中,也有不少关于继承顺序的特殊例子。例如,当宗藩的长房绝嗣时,王位传给了第二房甚至第三房的情况。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发生在宣德六年,当时蜀藩的二代王朱友堉去世,并且没有留下子嗣,王位传给了其胞弟朱友壎。然而,朱友壎也未能有子,蜀藩再度绝嗣。此时,朝廷没有按照传统的伦序规定,反而跳过了次房,直接将王位传给了五房的朱悦。
这个决定实际上是在继承制度上破例,类似的情况还发生在其他一些宗藩王国中。例如,成化九年,华阳王朱友堚对朝廷给予他二房爵位继承问题表达了不满,认为自己这一支的出身应该更为高贵,结果朝廷在考虑到他的困境后,也做出了适当的调解,并给了他一定的补偿。
除此之外,类似的“特恩”事件并不少见。比如天顺七年,岳阳王朱季境去世,但由于无嗣且无明确的继承人,朝廷经过多次讨论后决定按照既有的惯例传承爵位,尽管其中也涉及到一些争议和不同的意见。然而,这一切依然不是依据所谓的“祖制”,而是更多地依赖于当时的政治需要和皇帝的决策。
有趣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是按“兄终弟及”的模式继承,朝廷并没有按照传统的继承规则来执行。例如,正德三年,郃阳王朱诚泓的庶弟朱诚汾去世后,其儿子朱秉橘本应有资格继承王位,但由于长时间没有得到朝廷的正式册封,直到朱秉橘去世,朝廷才决定将该爵位取消,并命令他继续履行奉祀职责。这样的做法,再次表明了皇室和朝廷并没有明确的继承制度,而更多的是根据朝廷的决策和当时的政治背景进行处理。
总的来说,明朝的宗室继承制度并不像外界所认为的那样,存在严格的嫡长继承制和“各房依伦序排座次”的规定。实际上,很多情况下,朝廷的决策和皇帝的个人意愿决定了继承人选。虽然有些宗亲成员可能会因个人利益,将一些临时的决定和特例误认为是传统的继承制度,但从明朝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皇室继承制度更多是灵活应对政治需要的产物,而非一成不变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