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米勒尔的猫
编辑|米勒尔的猫
在美国独立之前,分离主义的思想便在这片大陆上萌芽。清教徒,作为英国的移民,带着这种思想跨越大西洋来到新大陆,成为了分离主义的早期代表。清教徒崇尚个人主义与自由,他们通过实际行动推动了一场推崇个体权利的革命,目的是将个体从传统的宗教团体束缚中解放出来。
他们之所以来到新大陆,是为了寻求在母国所无法享有的自由,希望能够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结构,保障个人的独立和自由。到了17世纪初,在新英格兰地区的东北部,已经建立了如马萨诸塞、弗吉尼亚等殖民地,成为他们理想的实验场。
随着殖民地的不断扩大,分离主义的思潮也在蔓延。托马斯·胡克因不满马萨诸塞神权当局的高压统治,毅然离开,选择在康涅狄格荒野中开辟新的政区。新大陆辽阔的地域为这种分裂和移民提供了空间。到1733年,北美大西洋沿岸已建立了13个英属殖民地。
与分离主义思想同时萌生的,还有联邦主义思想。1643年,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普利茅斯和新罕布什尔等四个殖民地联手成立了“新英格兰同盟”,解决了它们之间的一些边界争端。尽管同盟最初运行顺利,但由于各殖民地之间的利益分歧,最终同盟解体。
到了1754年,八个殖民地聚集在奥尔巴尼召开会议,通过了本杰明·富兰克林起草的《奥尔巴尼联盟计划》。不过,这个方案的实施要求形成一个联邦式的紧密联盟,甚至比后来的独立战争中的联盟还要更加牢固,因此最终未获得任何殖民地议会的批准。
这种联邦方案未能通过,有外部和内部的原因。外部因素主要来自英国政府,它长期推行分而治之的策略,坚决不容忍一个统一的殖民地联盟。而内部原因则更加根本:各殖民地不愿放弃自己的利益,尤其是税收权,这在当时显得尤为敏感。
1776年,大陆会议发布《独立宣言》,宣告十三个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国的统治,成为独立国家。然而,《独立宣言》的发布,并不意味着一个统一的“美利坚合众国”的诞生。那时的“联合”只是指代这些与英国对立的殖民地集合体。
与此同时,关于联合的具体方案《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也开始起草。这一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各殖民地的联合,但在条例生效之前,十三个独立的殖民地并没有共同的中央政府,只有大陆会议作为各州代表的协调机构。大陆会议并非真正的中央政府,因此各州依照邦联条例建立了属于自己利益的中央机构——邦联国会。邦联国会拥有处理战争、外交等事务的广泛权限,但依然缺乏真正的执行力。
尽管成立了一个名义上的中央政府,但邦联时期的各州依然像之前那样拥有很大的自治权。邦联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除非由邦联国会授权,否则各州保留完全的主权、自由和独立。这种局面使得联邦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当有限,最终导致美国陷入长期的政治动荡和混乱。
在邦联时期,美国的政局动荡不安,表现在政治上联盟松散、中央政府无力、各州各自为政;经济上,中央财政困窘,信用破产,难以维持基本的运作;对外关系上,邦联中央政府无法获得外国的尊重和承认。
每个加入邦联的殖民地都保留自己的地方政府,实质上形成了十三个独立的国家。邦联国会几乎无法对各州进行有效约束,它无权征税,也无权管理州际贸易,甚至无法有效解决州与州之间的纠纷。
在经济方面,由于邦联政府没有征税权,只能依赖各州上缴税款,这使得政府的财政状况一直很艰难。税款往往远远不足以支撑政府的基本运作,更不用说偿还独立战争期间积累的债务了。当时的大陆债券甚至跌到了面值的15%,政府的信用已濒临崩溃。最终,财政部长罗伯特·莫里斯在绝望中辞职,并承认:“我们的公共信用已经完全破产。”
外交方面,邦联政府在国际舞台上没有话语权,其他国家仍然视这13个殖民地为独立的国家来处理事务。例如,法国在考虑是否向美国提供贷款时,甚至宁愿将贷款交给华盛顿个人,也不愿交给邦联政府。
制宪会议召开前,州权主义者坚持邦联主义,主张各州继续保持独立的权力,而国家主义者则希望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会议中,关于奴隶制和关税问题,北方的代表与南方的代表发生了激烈争执。北方代表反对将奴隶算作人口计数,因为这会让南方州在众议院中获得更多席位。而南方则因其农业依赖奴隶劳动力,强烈反对北方提议的关税政策。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最终达成妥协:奴隶按照自由民的五分之三计入人口,且国会不得对出口品征税。四个月的制宪会议后,制定出的宪法草案得到了十三个州中的九个州的批准,才得以生效。
在批准宪法的过程中,反联邦党人和联邦党人围绕着中央集权与州权的争论展开了激烈的斗争。联邦党人认为,为了应对当时的国家危机,美国亟需统一,而非分裂;反联邦党人则担心宪法将导致中央政府过度集中权力,威胁各州的独立性。
1789年6月27日,已有9个州批准了宪法,宪法的生效条件已经满足。然而,弗吉尼亚和纽约两个最大的州尚未批准宪法。经过一番激烈的政治博弈,弗吉尼亚最终同意批准宪法,并通过增加一个权利修正案来达成妥协;纽约则是在最初的反对声音中,通过最终的让步,才获得批准。
批准宪法的过程表明,州权主义思想依旧在公众心中占据重要地位。在通过宪法的13个州中,只有3个州毫无异议地通过了宪法,另有5个州是以微弱多数票通过的。正是在这种势均力敌的情况下,通过了妥协的宪法,这部宪法既体现了联邦制的特点,也保留了部分州权主义的元素。
新宪法明确剥除了邦联时期各州保留的完全主权,赋予了联邦政府立法权,并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权力,避免了邦联时期中央政府只能依赖州上缴税款的困境。然而,宪法也保证了各州一定的独立性,允许各州保留未明确授予中央政府的权力。例如,第十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宪法未赋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力,均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这为日后州权主义者对宪法的解释留下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