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在广西的非汉族聚居区广泛推行了土司制度,这种制度通过设置土司政区来对这些非汉族群进行有效管理。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司制度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尤其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缺陷,影响了其原本的治理效果。
最初,土司制度实施时,因明朝的法律相对严格,各地的土司都受到了一定的约束。然而,进入明中后期后,朝廷的腐败愈加严重,官员权力过度集中,导致了对土司的剥削和压迫。这种腐败使得土司逐渐疏远了中央,开始轻视朝廷的权威。
当时朝廷的力量开始衰弱,而地方上的土司却逐步积累了更大的权力,形成了“尾大不掉”的局面。明朝灭亡后,清朝初期依然保持了笼络地方土司的政策,力图通过这些土司维持地方稳定。
进入康熙年间,户部便提出了针对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调整,尤其针对土司拖欠的粮税问题。康熙帝曾指示,土司的考核和征税方式与流官不同,特别是土司群体的行为也不再完全按照流官的标准进行考核。清朝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安抚土司,避免发生更大冲突。
然而,随后的三藩之乱爆发,清朝政府意识到控制西南地区的土司势力至关重要。为了防止土司支持叛乱势力,广西巡抚傅弘烈提出了建议:一旦招抚某一土司,必须及时为其颁发印信,这样土司才能更加忠诚于朝廷,并站在清朝一边。
随着西南政局逐渐稳定,明末以来土司势力膨胀带来的弊端逐步显现。特别是在雍正时期,土官与土民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司横行霸道,侵犯民众权益的现象愈加严重。雍正二年(1724年),他在一份谕令中明确指出,土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王法,土民受压迫的情况也已达到极限。雍正帝的强烈反应,表明了朝廷对于土司行为的高度警觉,尤其是他们对土民的压迫行为。
面对日益严重的地方乱象,雍正五年(1727年)决定推行“改土归流”的政策,对西南地区的土司进行严格的改革。由于土司行为对地方秩序的扰乱,朝廷决定采取此举,将土司纳入中央王朝的直接管辖之下,以此来确保地方的稳定。
为了推进这一改革,清朝任命了鄂尔泰为云南、贵州和广西三省总督,统筹进行改土归流的工作。这一过程在桂西北地区尤为关键。尽管土司政区在形式上有所保留,但清朝对这些地区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变化,逐步将其纳入中央控制之中。
桂西北地区的土司政区,特别是庆远府管辖范围,在清朝初期依旧保留了土司政区的设置。然而,随着政区调整,特别是雍正时期的改革,许多土司政区发生了变化。例如,东兰土州的土司政区便经历了重大调整。东兰土官的内部矛盾严重,尤其是韦氏土官家族在继承过程中发生了内讧。即使在康熙时期,这一问题也未得到有效解决,直到雍正帝时期,才有了具体的处理方案。
雍正时期,知府徐嘉宾接任后,发现韦国耀等土官在内部斗争中被伤害,开始向官府申冤,经过一番调查,政府决定对韦国耀实施宽恕,并将他的部分土民区域划归其管理。然而,鉴于该地区的特殊性,政府提出通过设置流官来管理此地,以避免土民的不满和可能引发的暴乱。
雍正七年(1729年),经过一系列的商讨和批准,朝廷最终决定将东兰土州的内六哨改为东兰州,外六哨则划归为东兰土分州(后称凤山土分州)。这标志着东兰土州的政区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原本的土属政区转变为流土并治的混合政区。
清代的土司政区变动,尤其是雍正到光绪时期,逐渐显示出一个趋势:土司政区的规模缩小,且逐步纳入流官的管理范围。除了少数土司政区如永定长官司的边界有所扩大外,大部分土司政区的管理范围在这段时期内出现了缩小,体现了清朝逐渐削弱土司权力的意图。
到了清朝末期,桂西北的土司政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许多土司政区逐渐被改为流官辖区,土司逐步被废除,新的流官体制开始取而代之。至民国初期,桂西北的所有土司政区完成了改土归流的过程。
总体而言,明代设立的土司政区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的管理和稳定。尽管清朝沿用了大部分的土司政区,但随着雍正时期的改革,特别是针对土司力量逐步减弱的背景下,土司政区的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清朝通过“改土归流”的策略,逐步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尤其是在面临非汉族群体“动乱”时,采取了更加严格的政区调整和军事管控措施,以保证地方的长期稳定和中央集权的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