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隶属于湖南省宝庆邵阳市,是湘西南地区一片风光旖旎的土地。今天,我们将深入探讨民国30年(1941年)时,绥宁县枫乐乡所面临的苛捐杂税问题。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时期的税务负担,我们首先来回顾绥宁县历史上苛捐杂税的发展历程。早在明朝洪武三年(1370年),绥宁县便开始设立税课局,并直接隶属于靖州,负责征收各类税务,包括窑冶课、酒课和茶课等。除此之外,秋粮、秋租、秋杂、夏税等田赋税项则由县衙直接征收,这些成为县内的主要财源。进入清代,绥宁县的税收体系基本延续了明朝的做法,且在咸丰五年(1855年)开始征收厘金。到同治九年(1970年),为了专门征收过往商人税款,还设立了双江厘金局。民国时期,绥宁县的财政收入主要依赖于田赋,由县田粮管理处负责征收。在正税的基础上,地方附加和各类杂捐,以及来自公产的收入也由税务局负责。
民国时期,时局动荡不安,苛捐杂税的种类和数额也日益增加。民国18年(1929年),随着政府机构扩展及人员激增,财政缺口愈加严重,省政府提出通过增加盐税和田赋附加来弥补财政缺口,从而导致了苛捐杂税的急剧增加。在民国20年到民国35年(1931-1946年)期间,税务征收的名目繁多,其中包括保安团附加、义勇队附加、党费附加、自治附加、行政附加、戡乱救国捐、飞机大炮捐、国防捐、自卫捐、警捐、竹木捐、笋捐、桐油捐等,光是正常的税捐就有40多种之多。对于绥宁县苛捐杂税的发展历史,如果大家有兴趣了解更多,可以参考由官方编纂的《绥宁县志》。该书首次由新中国成立后编纂完成,记录了许多珍贵的历史资料,尤其是一些难得一见的历史照片,是研究绥宁历史和了解绥宁人性格的宝贵资源。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民国30年(1941年)9月,绥宁县枫乐乡的苛捐杂税情况。9月27日,枫乐乡公所召开乡务会议,乡长在会上宣布了具体的摊派事项:首先,每月需要购买军米8石;其次,乡公所为征集农产品、为缝纫工提供伙食、以及为本次会议安排伙食费用,每保需支付3元4角;另外,还需要为乡仓预决算书表等四种表册的建立筹措费用;再者,还要征集国家粮食民股36股,每股150元,共计5400元;此外,还要为节省中元迷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筹集优待基金720元;再者,还需购买简便药箱100元;“七七事变”期间,枫乐乡需要献粮245石;还有各保量器工料费6元5角;最后,募修监所捐款则为2160元。
紧接着,在1941年10月26日,绥宁县枫乐乡第一保保长张美福召开了保民会议,宣布了11项钱粮摊派:其中包括购买军被洋15元;为征集农产品、缝纫工、会议伙食等筹集费用3元4角;战时公债114元;公粮增派2石2斗8升;新积谷12石7斗;县仓积谷和当年平谷3石4斗2升;国家粮仓储粮45石;寒衣3件折合12元;按照法定财源按月增派洋6元5角;乡自卫班改为警察派出所筹备薪饷洋155元;枫乐乡公所其他会议伙食费11元。
从这些摊派的苛捐杂税中,我们可以深切体会到,民国时期的绥宁百姓背负的沉重税务负担。1950年,随着新的税法施行,绥宁县人民政府正式废除了这些苛捐杂税,并开始执行国家新的税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