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朝,有着“王权不下县”的说法,意味着朝廷的治理大多集中在县以上的行政层级,而县以下的乡村治理则由当地的乡绅、保甲和宗族等社会力量来负责。这种观点并非完全准确,特别是从清代的御史的角度来看,实际情况复杂得多。
从国家制度层面来看,清代的县级政务体系中,县的最高领导是知县。在知县之下,设置了县丞、主簿、典史、巡检等一系列佐杂官。理论上,佐杂官是协助知县管理地方事务的辅助角色,但实际上,他们并没有被纳入知县的核心行政体系,往往处于一种边缘地位。官方对这些职位的描述是“废为闲曹”,即他们名存实亡,并未具备实际的行政权力。
虽然佐杂官的职权有限,但他们在基层管理中仍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通常情况下,知县、县丞、主簿以及典史、巡检等官员,各自都设有独立的衙门,并且这些衙门往往不设在县城,而是分布在一些具有战略意义的地方或重要的交通要冲。举个例子,广东海丰县的行政划分中,县丞、典史和巡检各自拥有不同的辖区。具体来说,县丞管辖金锡都;典史负责兴贤都和石塘都;而巡检则管辖杨安都。
在这里,“都”是指县以下的行政区域。在清代,县下的行政单位有“乡”、“都”、“图”和“村”之分,但具体设置因县而异。有的县仅设有乡、都、村,而有的县则只设都和村。海丰县没有设乡,只有都和村。根据海丰的实际情况来看,县内的佐杂官几乎把整个县的行政区划分成了自己的辖区,各自管理各自的事务,实际上在行政操作中占有一席之地。
清代的县丞、主簿等佐杂官在制度上是有明确职责的,譬如负责地方治安巡查、催缴地税、监管监狱等。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他们除了名义上的职衔外,大多只负责一些琐碎的事务,甚至有些职责并不明确,很多行政事宜仍需知县亲自处理,佐杂官并不具备真正的决策权。例如,典史虽然名义上负责监狱管理,但实际权力极其有限,捕快直接隶属于知县,典史无权指挥。发生盗窃案件时,知县完全可以绕过典史,直接处理案件。
同样,巡检负责的是“缉捕匪类、查拿盗贼”,这些巡检官员通常设有自己的衙署,称为巡检司。然而,巡检的职权仅限于防范治安问题,并无审判权。在其辖区内,巡检通常只有少数几名兵丁,且必须依靠知县和绿营兵丁的协助来维护地方治安,士绅和民壮也常常作为辅助力量存在。巡检的驻地通常远离县城,如东安县的西山巡检司,位于县城西南250里外的深山中;英德县的巡检司则驻扎在距县城50里之外的地方,这些巡检点位于战略要地,责任重大。
根据乾隆年间《大清会典》的记载,清代全国一千三百多个县中,大部分县并没有设置多个佐杂官,只设有知县和一些未被列入正式编制的典史。实际上,清代“王权不下县”的印象,正是因为大多数县并不设置佐杂官,知县几乎成为了地方政务的唯一核心。然而,通过对县丞、主簿、典史和巡检的安排分析,部分省份的佐杂官设立情况仍然较为完善。
例如广东省就是一个特例,几乎所有县都设置了佐杂官,尤其是巡检和典史数量较多,并且每个官员都有自己专属的辖区,这在全国范围内十分罕见。虽然巡检和典史并没有太大的实际行政权力,但他们在自己的辖区内依旧负责监督百姓和士绅的行为,承担起一定的“承监盘查亲民之责”。因此,在广东、江苏等省,佐杂官的数量较多,地方上的王权并未完全落空,“王权不下县”的说法就不成立。
不过,在大多数省份,县丞、主簿等佐杂官的作用相对较小。因为清代的知县往往依靠两套班子来行使权力:一是衙门中的官方班子,主要是书吏和胥役;另一则是知县自行聘用的师爷和长随。这些“私”人员在实际行政操作中常常更为重要,他们的影响力往往超过了正式编制内的县丞、主簿等佐杂官。因此,尽管在广东、江苏等地,佐杂官通过划分辖区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但这种情况并非清代普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