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大秦帝国,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王朝。他在位期间,为了巩固统治,推行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其中,有一条法律甚至赋予了全国女性一项特殊的婚姻权利,这在当时的社会无疑是一项革命性的举措。然而,这项法律的真正用意究竟是什么?为何在男尊女卑的古代社会,秦始皇会给予女性如此特权?这背后又有什么不为人知的隐情?
一、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巡游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嬴政经过多年的征战,终于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自此,嬴政便以皇帝的身份统治这片广袤的土地。为了宣示自己的权威,巩固新建立的秦朝政权,秦始皇决定要在全国各地巡游,以昭示天下,自己才是这片土地真正的主宰。
秦始皇的巡游之旅可谓声势浩大。据史料记载,秦始皇出行时,前呼后拥,浩浩荡荡,共有数万人之众。其中不仅有文武百官、近卫军士,还有乐工、巫师、方士等形形色色的人等。秦始皇所到之处,无不修筑道路,大兴土木,以示尊崇。
在巡游途中,秦始皇先后到达了泰山、会稽等名山大川,并在那里举行了隆重的封禅、祭祀等活动。秦始皇希望借此向天下人昭示,六国既已灭亡,天下归一,自己才是真正的天子,受命于天,统治万民。
除了举行各种仪式外,秦始皇还下令在巡游途中的七处地方,刻下颂扬自己功绩的石刻。这七处地方分别是:泰山、峄山、琅邪台、济南、碣石、涿鹿和会稽。其中,会稽石刻因为刻有一条特殊的婚姻法律,而备受后世关注。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二十八年,即公元前219年,秦始皇东巡会稽。当时,有方士进言曰:"东南有神山,名曰会稽,其上有铜柱焉,其下有度索,度天地之大。"秦始皇听闻此言,心中大喜,认为这是上天赐予自己的祥瑞之兆。于是,他下令在会稽山上刻石,颂扬自己的功绩,并阐明法度。
在会稽石刻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那条特殊的婚姻法律:"夫为寄豭,杀之无罪。"乍一看,这条法律似乎在维护女性的权益,赋予了女性在婚姻中杀夫的特权。要知道,在当时那个男尊女卑的时代,女性的地位十分低下,婚姻中更是毫无自主权可言。而秦始皇颁布的这条法律,却允许女性在某种情况下杀死自己的丈夫,这在当时无疑是一项革命性的举措。
然而,细究这条法律的内容,我们会发现其中大有文章。首先,"寄豭"一词,是对男性的一种侮辱性称呼。"豭"是指公猪,而"寄豭"则是指寄养在别人家的公猪,暗喻那些依附女方生活的赘婿。可见,这条法律针对的并非所有的已婚男性,而是特指那些地位低下、受人鄙视的赘婿。
其次,法律中所谓的"杀之无罪",也并非字面上的意思。在秦律中,"无罪"并不等同于无罪释放,而是指罪行可以从轻发落。也就是说,即便妻子真的杀死了赘婿丈夫,也不能完全免罪,只是罪责会相对减轻而已。
综上所述,秦始皇在会稽石刻上颁布的这条婚姻法律,虽然表面上是在维护女性权益,但实际上更多地体现了秦朝统治者对赘婿的歧视和不满。在秦始皇看来,那些依附女方生活的赘婿,简直就是连猪都不如的存在,就算被妻子杀死,也是咎由自取,不值得同情。
那么,秦始皇为何要颁布这样一条法律呢?这就不得不提到秦朝的赘婿歧视政策了。
二、"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的历史背景
要想深入理解秦始皇颁布这条特殊婚姻法律的原因,我们就必须先了解一下当时的历史背景。在古代社会,女性的地位普遍低下,婚姻中更是处于弱势地位。据《礼记·昏义》记载:"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可见,女子出嫁的年龄很小,而且婚姻大事基本上都由父母包办,自己没有任何选择权。
出嫁后,女子要绝对服从丈夫,即便丈夫再不堪,也不得违背。正所谓"夫唱妇随",妻子就是丈夫的附属品,没有独立的人格和地位。更有甚者,丈夫去世后,妻子若改嫁,还会被视为失节,受到社会的指责和唾弃。北宋理学家程颐就曾说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他看来,女子宁可饿死,也不能失去贞节。
然而,在男尊女卑的社会环境下,男子却拥有随意纳妾的特权。只要家境富裕,男子就可以娶三妻四妾,甚至三宫六院,而不会受到任何道德谴责。相比之下,女子在婚姻中的地位就显得更加悲惨了。
不过,在秦朝,情况又有所不同。秦朝虽然也是男尊女卑,但由于其崇尚法治,又推行了一系列打击贵族、削弱男权的改革,女性的地位相对有所提高。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战国时期,秦国丞相商鞅推行变法,规定:"民为什伍,什伍而为闾,闾有长。"也就是说,秦国实行连坐法,将民众编为什伍,互相监督,互相举报。
在这种严酷的法律环境下,妇女也不再是男人的附属品,而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对丈夫的行为有一定的监督权。如果丈夫违法乱纪,妻子就有义务举报,否则就要连坐受罚。可以说,正是商鞅变法为秦朝女性争取到了一些基本权利,为后来秦始皇颁布特殊婚姻法律奠定了基础。
不过,秦朝的女性权利终究是有限的,与男性相比还是相差甚远。尤其是那些地位低下的赘婿,在秦律中更是备受歧视。所谓赘婿,是指入赘到妻子家中生活的男子。在古代社会,由于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一般女子出嫁都要带着嫁妆到夫家生活。如果男子入赘到女方家中,就会被视为是依附女方,有失男子气概,因此备受歧视。
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孝公时期,丞相商鞅推行新法,规定男子年满二十岁就要分家单独纳税。如果不这样做,就要交纳双倍的赋税。这项法律实际上是为了增加秦国的财政收入,但却给普通百姓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一些贫穷的男子为了逃避高额赋税,就选择入赘到妻子家中,这就是所谓的赘婿。
在秦律中,赘婿的地位十分低下。他们不仅要忍受世人的鄙夷,还要面临种种不平等待遇。比如,秦律规定,赘婿不能继承妻子的财产,不能担任家中的主事,甚至连子女的姓氏都要从母姓。如果赘婿犯了罪,处罚也要比一般人重。总之,在秦朝统治者眼中,赘婿就是低贱之人,就像寄养在别人家里的公猪一样,任人宰割。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秦始皇才颁布了那条特殊的婚姻法律。他希望借此警示和惩戒那些不劳而获、依附女方生活的赘婿,同时也向世人昭示秦朝崇尚法治、打击贵族的决心。当然,这条法律的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秦始皇对自己母亲赵姬的婚姻生活耿耿于怀。
三、秦始皇母亲赵姬的影响
秦始皇嬴政虽然是一代雄主,但他的成长经历却充满了坎坷。嬴政的生母赵姬原本是秦国质子异人的妻子,在异人死后,赵姬被选入宫中,成为秦王子楚的妃子。不久,赵姬就生下了嬴政。按照正常的继承顺序,嬴政是没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但是,在赵姬和吕不韦的运作下,嬴政最终还是成为了秦王。
然而,在嬴政即位后不久,赵姬就爱上了一个叫嫪毐的男人。嫪毐本是一个身份低微的宦官,但他生得相貌堂堂,言谈举止又十分得体,很快就得到了赵姬的青睐。两人私通后,嫪毐的地位水涨船高,不仅被封为长信侯,还获得了许多珍宝、田产和奴婢。
赵姬与嫪毐的私通之事,在当时的秦国上下可谓是尽人皆知。作为秦王,嬴政自然也听说了这件事。在他看来,母亲的这种行为简直就是对自己的一种背叛。要知道,当年正是母亲赵姬冒着极大的风险,才让他获得了王位,母子二人的感情本应该十分深厚。然而,如今母亲却为了一个区区宦官,就将自己抛到了一边,这让嬴政感到万分伤心和愤怒。
更让嬴政难以忍受的是,嫪毐仗着赵姬的宠爱,开始干预朝政,并且结党营私,企图谋取更大的权力。在嬴政看来,嫪毐就是一个不学无术、依附女人的赘婿,竟然敢跟自己争夺权力,简直是罪该万死。
公元前238年,秦王嬴政趁母亲赵姬外出时,将嫪毐抓了起来,并下令将其车裂处死。同时,他还将嫪毐的家人和党羽一并诛杀,以绝后患。这件事在当时的秦国引起了轩然大波,朝野上下议论纷纷,都在猜测秦王为何要如此狠辣地对待嫪毐。
有人说,这是因为嫪毐与太后私通,触犯了秦王的逆鳞。也有人说,这是因为嫪毐结党营私,威胁到了秦王的统治。但不管怎样,嫪毐之死都充分说明了一点,那就是在秦始皇嬴政眼中,嫪毐就是一个典型的赘婿,是秦朝罪孽最深重的赘婿。
嫪毐事件后,秦始皇与母亲赵姬的关系降到了冰点。据史料记载,此后赵姬就再也没有出现在秦始皇的视野中,直到去世都不曾见上一面。秦始皇对母亲的怨恨可见一斑。
事实上,在秦始皇的成长过程中,母亲赵姬就没有给过他多少母爱。当年,秦始皇还是秦王子婴时,就曾被派到赵国做人质。在那里,秦始皇过着颠沛流离的生活,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作为母亲的赵姬,却始终没有去看望过他,让他感到十分孤独和绝望。
及至秦始皇当上秦王,掌握了至高无上的权力,母亲赵姬非但没有给他任何支持和关爱,反而勾搭上了嫪毐,让他备受打击。在秦始皇看来,母亲就是一个薄情寡义之人,根本不配做自己的母亲。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秦始皇才会在会稽石刻上刻下那样一段话。他用"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来影射母亲赵姬抛弃自己、改嫁他人的行为;用"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洁诚"来谴责母亲与嫪毐的私通丑闻;用"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来表达自己对嫪毐这个赘婿的鄙夷和痛恨。
由此可见,秦始皇颁布那条特殊婚姻法律,固然有警示和惩戒赘婿的意图,但更重要的是要借此宣泄自己对母亲赵姬的怨恨之情。在秦始皇心中,母亲就像那些依附女人的赘婿一样,根本不配得到自己的尊重,她的所作所为都是在败坏秦朝的法纪,玷污自己的尊严。四、秦始皇颁布婚姻特权法律的真正用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秦始皇在会稽石刻上颁布的那条特殊婚姻法律,虽然表面上是在维护女性权益,但实际上却隐藏着更深层次的政治意图。
首先,这条法律是秦始皇对赘婿的一种警示和惩戒。在秦朝,赘婿的地位十分低下,不仅要忍受世人的鄙夷,还要面临种种不平等待遇。秦始皇对那些依附女人、不劳而获的赘婿深恶痛绝,认为他们就像寄养在别人家里的公猪一样,任人宰割。所以,他才会在法律中赋予女性杀夫的特权,以此来惩罚那些不守妇道的赘婿,警示他们要安分守己,不要僭越。
其次,这条法律也是秦始皇对母亲赵姬行为的一种谴责。在秦始皇看来,母亲不仅抛弃了自己,还与嫪毐私通,败坏了秦朝的法纪,玷污了自己的尊严。而嫪毐之所以能够得到赵姬的宠爱,并干预朝政,就是因为他是一个典型的赘婿,依附女人而生存。所以,秦始皇才会在法律中用"夫为寄豭,杀之无罪"来影射嫪毐,表达自己对这个赘婿的鄙夷和痛恨。
再次,这条法律还体现了秦始皇维护皇权、巩固统治的需要。在秦朝,皇帝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任何人都不能僭越。而嫪毐作为一个区区宦官,竟然敢利用赵姬的宠爱来干预朝政,这在秦始皇看来简直就是对皇权的挑衅。所以,他才会在铲除嫪毐的同时,颁布这样一条法律,以儆效尤,警示天下,皇权不可侵犯。
最后,这条法律还反映了秦朝崇尚法治、打击贵族的决心。秦始皇自即位以来,就一直致力于推行法治,削弱贵族势力。在他看来,不论是赘婿还是贵族,都是依附他人而生存的寄生虫,是秦朝的蛀虫。只有铲除这些寄生虫,秦朝才能实现大一统,才能确立皇权至上的统治秩序。所以,他才会在会稽石刻上刻下那样一段话,昭示天下,秦朝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综上所述,秦始皇在会稽石刻上颁布的那条特殊婚姻法律,虽然给女性赋予了杀夫的特权,但其真正目的却是为了惩戒赘婿、谴责母亲、维护皇权、打击贵族,从而巩固秦朝的统治。这充分体现了秦始皇作为一代雄主的政治智慧和治国方略。
当然,这条法律的影响并不仅限于秦朝。此后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婚姻法律时,都不同程度地借鉴了秦朝的做法,赋予皇权干预婚姻的特权。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秦始皇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地位和深远影响。
秦始皇颁布的这条特殊婚姻法律,虽然为后世君主提供了一些借鉴,但终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势地位。在封建社会,女性始终处于男权的压迫和剥削之下,没有真正的人身自由和尊严。直到近代,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女权运动的兴起,女性的地位才逐渐得到提高,婚姻才开始走向平等和自由。
所以,我们在评价秦始皇的这条婚姻法律时,既要看到其在当时社会背景下的进步意义,也要认识到其局限性。作为一代雄主,秦始皇虽然对女性的权益有所维护,但终究无法跳出封建专制的藩篱,给女性带来真正的解放。这也提醒我们,在评判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时,要全面而辩证地看待,不能简单地做非黑即白的判断。(文章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