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因素:先秦社会大部分劳动力的组成部分过于复杂性作为基本特征,奴隶源于少部分的战争俘虏,及自古以来军事行动“同归于尽”的普遍现象,直接形成单一化的奴隶主身份没有生存环境的土壤。在当时能够控制或扩大劳动力的使用权限集中于“家天下”的天子手中,使得奴隶社会的生产关系不存在于中国历史长河中,根本原因在于原始劳动积累于等级划分的封建地方势力,最终劳动关系依附于分封制度上。
法律因素: 先秦社会也是属于古代法律演化历史进程的组成部分,环环相扣的法律行为解释权系统化,间接地导致分撒的奴隶制下之“自由民”的舆论环境不符合中国的法律事实。特别是西方奴隶主用“私刑”来定奴隶的生死存亡在中国是偶然现象,才拥有财产所有权和对奴隶的人身占有权,形成“自由民”和“奴隶”的区别划分。中国农民在法律行为中,封建地主阶级享有各种各样的特权,而农民则处于无权的地位,反映了封建生产关系和政治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