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借款利息转本金并要求超额担保如何定性?
2013年4月,某隆公司向某誉公司先后借款3000万元,并约定借期、利率等事项。截止2015年5月13日,经结算,某隆公司共欠某誉公司本金2500余万元。
其后,某誉公司总经理莫某两次与某隆公司董事长吴某结算所欠本金及利息,某誉公司与某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某隆公司所欠部分利息、罚息、违约金合计400余万元转为某隆公司所欠本金,并约定借期、利息及逾期罚息。吴某以其全部资产提供担保。
此后,某誉公司采用上述方式多次将某隆公司所欠的部分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800余万元转为本金,并让某隆公司、吴某提供更多担保。
案发后,公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起诉某誉公司和莫某等人,法院判决认定,某誉公司和莫某等人无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出借人面对借款人资金紧缺无力还款的现状,与借款人约定将利息转为本金形成新的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超额担保及长期占有担保物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出借人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对担保物并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未对担保物行使处分权利,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某誉公司与某隆公司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关于利息、罚息、手续费、借款时间、担保方式、违约责任等均由双方事先协商、自愿约定。
吴某如果认为借款利率约定过高,支付利息超出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其权益的,可通过民事诉讼依法主张权利。
并且,某誉公司要求某隆公司提供超额担保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所以,法院依法判决某誉公司和莫某等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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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