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个案例同台比拼高质效
——来自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审查逮捕案例评选活动终评现场的报道
“捕还是不捕?如何破局?”
这个对检察官的“灵魂拷问”,多次出现在11月18日至19日举行的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审查逮捕案例评选活动终评现场。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久前结束的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要深化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规范化建设。
50个入围终评的审查逮捕案例,覆盖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等多个检察业务条线。在终评现场,受邀担任评委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点评时不约而同提到这样几个关键词:“检察担当”“亮点突出”“注重亲历性”“不枉不纵”……
精彩纷呈的案例“盛宴”
作为评委之一,全国人大代表、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直言,这场精彩纷呈的案例“盛宴”令她切实感受到了检察办案人员的匠心与担当。“这些案例既涵盖传统暴力犯罪案件,也涉及数字货币、操纵证券市场、跨境走私等新型犯罪案件,办案检察官在引导侦查取证、纠正侦查违法、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
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严格把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三个逮捕条件。
令冯帆印象深刻的一起案例是贵州省惠水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2023年4月7日凌晨,石某某家办丧事,李某某和陈某某等人在灵堂赌钱,因李某某向陈某某讨要500元赌债,二人发生争执。矛盾升级后,李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造成一死一重伤二轻微伤的后果,社会影响较大。
起初,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批准逮捕。惠水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该案存在两处疑点:一是检察官在提审李某某时,其辩称是听到现场有人喊“拿刀来,搞死他”才掏刀挥刺,该案可能成立特殊防卫;二是死者陈某某的右胸腔外创口虽已被缝合,但对应内创口却未缝合,明显不符合救治规范,可能存在医疗事故。
于是,惠水县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等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再次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结合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情况,依据全案的事实、证据、情节等审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以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在案件讲述中,我多次听到这样一句话:‘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走出检察机关。’这种对办案亲历性的重视,是一份责任,一份对良知和公正的坚守。”终评评委、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告诉记者。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检察院在办理潘某涉嫌强奸案中,办案检察官多次到案发现场走访调查,进行模拟侦查实验。
2023年8月,潘某与吕某在网络上相识,后相约一起去潘某工作的健身房健身。潘某驾车与吕某前往健身房途中,在车后座与吕某发生关系。当晚,吕某报警称其被潘某强奸。
经审查,检察机关发现了一些疑点:该案不同于普通强奸,被害人主动相约、主动挑逗,事后固定证据,一系列做法有“做局”的迹象。于是,办案检察官提审潘某,详细讯问案发过程,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视频资料,还多次到现场走访,进行模拟侦查实验,最终证实吕某在健身期间主动联系潘某,且言语、行动暧昧,佐证了潘某供述的真实性,最终证实潘某是吕某诬告陷害案的被害人。最终,吕某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遇到疑惑,到案发现场走一走,与相关人员谈一谈,可能会看到真相,形成内心确信。”李正国很认可上述案件办理中注重亲历性的做法。
依法准确适用
逮捕法定条件的实践样本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指出,审查逮捕必须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法定条件,要看是否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下,要审查必要性条件,进一步健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
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印象深刻的一个案例是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办理的付某等人涉嫌诈骗案。
2024年1月,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破一起跨境电商诈骗平台系列案。该案因案情复杂,作案方式新,涉案人员多,婺城区检察院受邀依法介入。公安机关以付某等三人涉嫌诈骗罪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围绕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监督事项、社会危险性判断等进行全面审查,对3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是否批捕决定。
“该案重视审查海量电子数据,及时固定可疑人员涉罪证据,精准开展立案监督。同时,还实质性、动态化开展社会危险性审查,根据社会危险性高低,准确适用强制措施。”罗卫认为该案严格把握逮捕标准的做法值得同类案例借鉴。
作为评委的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二级巡视员姚剑波,较为关注江西省乐平市检察院彭某甲、彭某乙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办理。
检察机关受邀依法介入后,建议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提取到的锄头、单刃刀等物品做痕迹、DNA鉴定,以准确锁定作案工具;对案发现场旁水塘、犯罪嫌疑人家中刀具进行仔细搜查,以查明作案凶器;结合附近监控视频,通过侦查实验等方式验证是否还有其他人可以躲避监控进入案发现场等。
“办案检察官从证据的细微疑点入手,抽丝剥茧,有的改变了案件定性,有的改变了事实认定,最后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犯罪指控体系的专业精神。”姚剑波表示。
通过标杆案例
普及法律知识讲好检察故事
“这些案例的承办检察官细致、严谨、明察秋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晓娜在点评时提到。在终评过程中,她较为关注专业性问题,并就逮捕的证据标准、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的区别等问题与汇报案例的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交流。
令魏晓娜印象深刻的一个案例是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办理的向某某等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22年初至2024年5月,向某某在明知篡改货运车辆GPS终端设备参数、干扰数据上传至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属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多次单独或伙同邓某,利用技术手段篡改GPS终端设备的最高限速参数,并在60余台终端设备上进行改装,致使上传到监管平台的数据失真,从而规避超速监管。
龙泉驿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针对关联交通肇事案所反映的篡改大货车GPS终端设备的问题线索,进一步强化检警协作,实现对GPS终端设备篡改、售卖、安装等环节的全链条打击。同时,该院依托个案办理,以点带面开展GPS数据造假专项行动,切实做到“一案深挖、一案多查”。
“面对新型领域、疑难案件的挑战,检察机关及时更新办案理念,注重综合履职端口前移,切实做到办案与治理并重。”魏晓娜认为,该案的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把关”的作用,通过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指导公安机关重点围绕案件犯罪构成开展侦查取证,完善案件证据基础,同时注重关联案件的串并研判、循线深挖,落实全流程、全链条打击。
“Amazing”“Fantastic”……一连串英文单词脱口而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商务与网络犯罪研究中心主任王文华对此次终评给予高度评价。“50个参评案例类型多样,特色鲜明,在案件办理上面临事实与证据认定的‘零口供’或新类型案件如网络犯罪、涉外犯罪的诸多挑战。承办检察官贯彻检察办案新理念,勇于攻坚克难,厘清法律关系,注重细节,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监督履职办案中切实做到三个‘善于’,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王文华认为,这些案例体现出新时代检察官的专业严谨、智慧韧性、法治担当和人文关怀精神。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治宣传教育法,自今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了“终身法治教育”“谁执法谁普法”等制度。
王文华表示,50个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例对于法学院校师生和社会公众乃至域外而言,都是生动的法律“活教材”。她建议,可将相关汇报视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英文官网刊出,让外界看到中国检察官的风采,向世界讲好中国检察故事。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记者:史兆琨 视频:李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