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老宅翻建后遇征收引发的补偿分割纠纷。王某、王某1、王某2三兄弟1984年前共同出资建老宅,每人两间房加一间厨房。1990年王某搬出另建房屋,王某1、王某2随后分别将老宅南、北边房屋拆除,重建为两层和四层。2019年房屋遇征收,王某1、王某2获补偿,王某认为老宅为三人共建,诉请分得三分之一补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老宅为三人共建无产权房,征收补偿协议中载明部分以1984年前老宅面积补偿,故王某享有相应区位补偿。因王某无法证明对重建房屋有出资,不享有地上附着物补偿;且其未居住于此,不享有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等。鉴于三人各拥有老宅部分房屋,王某主张按三分之一分割合理,故王某1、王某2需分别返还其重建部分对应1984年前老宅面积三分之一的区位补偿款。
案例点睛:
共有无产权旧房被部分权利人拆除重建后再遇征收,如何主张共有份额的补偿?法官指出,此类情况需证明对旧房的共有权利及份额;征收补偿以历年航拍图为依据,协议载明按旧房面积补偿的,共有人享相应区位补偿;无证据证明对重建房屋出资的,不享重建部分补偿;未居住的,不享安置补助等。(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