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文人刘基在《梁甫吟》一诗中曾写道:人情旦暮有翻覆,这句话反映了世间人情的变幻无常,尤其是夫妻之间的感情,时常像平坦的土地突然变成河流,变化无常。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古代婚姻的脆弱,仿佛走在薄冰上,稍有不慎便会破裂。在某些历史时期,离婚休妻的现象尤其普遍。不同朝代的婚姻制度也各具特色,其中唐朝的婚姻制度尤为引人注目。当时的唐朝,离婚较为常见,女性在婚姻中也拥有更多的选择权。
唐朝的婚姻制度,初婚时需听从父母之命,同时有了结婚证的出现。自西周时期起,朝廷便设立了专门的媒介机构,称为媒氏,负责见证和组织民间婚姻,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就像现代的民政局。根据《唐律疏议》记载:为婚之法,必有行媒,为婚妄冒。也就是说,没有媒介参与的婚姻是非法的,不被朝廷承认。春秋战国时期,逐渐流行户婚制度,规范了土地、税赋、户籍等方面的法律,到了唐朝,这一制度进一步发展,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这意味着儿女的婚姻需遵循父母的意愿,并依照媒介来确定,未成年者若自行结婚则会被惩罚。可以看出,唐朝的婚姻大多由父母做主,媒介为证,儿女几乎没有自由恋爱的机会。这样的婚姻安排往往难以维系长期的和谐,离婚率因此有所上升。 此外,唐朝的婚姻手续也十分复杂,需要办理多种婚书。这些婚书包括报婚书和通婚书,报婚书通常由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商议,男方家庭写信邀请,女方答复确认。通婚书则分为正式书信和附加表格两部分,正式书信内容华丽且充满礼节,言辞中往往充满对长辈的敬意和对婚姻的美好祝愿。而附加表格则需要注明男女双方的姓名、年龄、婚史等个人信息。通过这些婚书的交换,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并最终得到法律的承认,类似于现代的结婚证。 唐朝婚姻有一大特点,就是需举行六礼程序,且若犯重婚罪会受到严厉处罚。婚礼过程中首先是男方家带着媒婆和礼物上门提亲,女方同意后,接下来会进行问名,查阅女方的八字和名字,并通过占卜问神是否相配,这一过程被称为纳吉。如果八字合适,男方会带着彩礼来女方家订婚,称为纳征。然后,男方挑选吉日,送给女方家审批,最终在吉日当天,男方会带着亲友队伍前去接亲,举行婚礼。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繁荣的朝代之一,当时的社会相对开放,妇女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她们不再像以前那样卑微,婚姻中女性有更多的权利。她们能够进入私塾接受教育,有权参与政治,能够分家产,并在家里有决定权。若婚姻不幸福,妇女还可以选择离婚,并重新结婚。这在当时是一个较为开明的做法,尤其是女性享有离婚权、再婚权等,给了她们更多的自主权。 然而,唐朝的婚姻法则依然严格,公元651年,唐高宗颁布了永徽律疏,对婚姻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最显著的就是一夫一妻制,规定唐朝男女不得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否则将受到重婚罪的惩罚。男性若娶了第二个妻子,通常会被判刑一年,若是男方以欺骗手段娶妻,则女方不知情,男方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此外,唐朝还规定,男性若和他人妻子发生婚外情或娶第二个妻子,双方将被强制离婚,男方和妻子会分别被判刑两年,妾室则会被降低社会地位。 唐朝婚姻制度的一个独特之处是女性拥有离婚权,且这一过程通常是通过放妻书来实现。这些放妻书是当时的离婚协议书,里面有一些感人的文字,表明夫妻之间如果不再合适,可以平和地分开。例如,唐朝的放妻书中,男性在离婚时,通常会祝愿妻子日后能够找到一个更好的家庭,甚至会支付三年的生活费作为补偿。这表明在唐朝,虽然离婚并不常见,但一旦婚姻破裂,双方都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唐朝女性的地位因此得到了更大的尊重,离婚后的女性可以重新选择生活和婚姻伙伴。 不过,唐朝早期仍然沿袭了西周时期的七出三不去离婚规定,即夫妻间要满足某些条件才能离婚或休妻。例如,若女方未能生育子嗣,或与公婆关系不和,丈夫有权休妻;若女性有嫉妒心、重病或婚外情,也可能被休掉。这些规定虽然存在,但在唐朝这个开明的时代,妇女的离婚权仍然得到了较大的保障。通过对唐朝婚姻制度的了解,可以看出唐朝在婚姻方面相较于其他朝代更加开放和人性化,特别是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虽然婚姻开始仍由父母做主,但离婚权和再婚权的赋予,显然体现了唐朝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