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宋代以前,新郎家送的聘礼通常都要比新娘家回送的嫁妆多,这样才能保证女方家庭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来维持家里的开销。 先秦时期的经典著作几乎没有提到过嫁妆的情况,但一些涉及周朝的零散史料中偶尔会记载新娘带来的嫁妆内容,包括衣物、首饰乃至房屋等财产。 到了汉朝,如果新娘家庭富裕,她们会为女儿准备丰厚的嫁妆。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父母在筹办婚事时,都要承担不小的经济压力,这对于任何社会阶层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 进入唐代或更早的时期,上层社会中,新娘的父母通常会利用男方送来的聘金为女儿准备嫁妆,而不会为自己留下可支配的部分。
到了宋朝初期,被迫为女儿准备实物嫁妆的风气开始流行。到11世纪中叶,嫁女儿的花费普遍超过娶媳妇,已经成为社会常态。比如,范仲淹(989—1052)在1050年为义庄制订开支规则时,就规定嫁女用30贯钱,而儿子娶妻只用20贯钱。义庄在北宋时期是宗族所有的田产,通过收取地租赡养宗族成员,是一种取租佃制经营方式。 随着嫁妆的价值不断上涨,许多家庭不得不借债才能为女儿办婚事。苏轼曾自述,他曾借了200贯钱资助一位女亲戚出嫁。 蔡襄(1012—1067)在11世纪50年代担任福州州官时曾发布文告指出:“娶妇何,谓欲以传嗣,岂为财也。”这说明,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娶媳妇为获取财物的风气,蔡襄对此进行了严厉批评:娶妻的目的是为了传宗接代,而不是为了谋取财产。 然而,现实中人们在选择新娘时,往往无视这一原则,不看重对方家庭地位,只盯着嫁妆的多少。一旦嫁妆送到新郎家,便可能出现“己而校奁橐,朝索其一,暮索其二。夫虐其妻,求之不已。若不满意,至有割男女之爱,辄相弃背。习俗日久,不以为怖”的现象,即丈夫不断索取嫁妆,甚至虐待妻子,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成为社会陋习。司马光观察到,这种贪图嫁妆的风气在准公婆中蔓延,有些人甚至将婚姻当作买卖:“今世俗之贪卑者,将娶妇先问资装之厚薄,将嫁女先问聘财之多少。至于立契约云‘某物若干,某物若干’,以求售某女者。亦有既嫁而复欺绐负约者。是乃驵侩鬻奴卖婢之法。岂得谓之士大夫婚姻哉?”他认为,将婚姻变成买卖,不仅对新娘不利,还会让家庭陷入困境。 司马光还指出,新娘因为嫁妆而受累,可能遭遇舅姑的欺压,甚至被“质”作货物来索取利益,嫁妆耗尽后,责任仍然无限,导致家庭矛盾加深,婚姻关系恶化。他认为,追求一时富贵而娶妻的男人,会因为妻子的财物而轻视丈夫,傲慢对待舅姑。因此,他鼓励有志男子应摒弃利用婚姻谋利的想法。 一个世纪以后,对嫁妆的批评依然存在。袁采(约1140—1195以后)曾指出,如果家庭没有在女儿年幼时就为其嫁妆做预算,临时筹措可能会导致“鬻田庐,及不卹女子之羞见人也”,即为了筹措嫁妆而卖田宅,使女儿蒙受羞辱。他还谴责媒人通过夸大女方嫁妆来吸引男方家庭兴趣。 嫁妆的升高不仅发生在富贵或官宦家庭,普通百姓也受其影响。蔡襄的文告针对的就是一般人家。有人观察到,在南方偏远地区,十四五岁的贫困姑娘已经开始劳动,为自己的嫁妆积累资金。 嫁妆增长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日益严重。一些宋代官员感叹,嫁妆过高导致部分女孩无法结婚,甚至有人把杀女婴的原因归结为家庭负担不起高额嫁妆。侯可(1007—1079)任四川华成县令时发现,很多未婚大龄女子的情况,是因为男方家庭要求女方承担高额嫁妆。他因此制定家庭财产与嫁妆相匹配的指标,并规定超标者受罚,结果一年之内再无未婚大龄女子。 同样的现象在福州也存在。孙觉(1028—1090)规定嫁妆不得超过100贯钱,这一措施立刻促成了数百宗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