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都知道,敦煌莫高窟那可是个 “宝藏窟”,1900 年,这里出土了大量古代文献,里头的门道可多了去了。您猜怎么着,这里面有 12 件离婚文书 ——《放妻书》,多数来自唐代。您瞧,这唐朝离个婚,还有专门的文书,而且那内容,和咱印象里古代婚姻 “女子从一而终” 的观念,可太不一样了,透着一股别样的温情和开明,今天咱就唠唠这敦煌文书里的唐代离婚那些事儿。
唐代的离婚方式主要有三种,您听好了哈。第一种是 “七出”,这主要是针对女方的休妻,就比如妻子犯了 “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这些条儿,丈夫就能把妻子休了。不过呢,唐代也有对妻子的保护规定,要是妻子符合 “三不去”,也就是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如今无家可归者,就算犯了 “七出”,丈夫也不能轻易休妻,不然得挨罚呢。第二种是 “义绝”,这是因为发生了国家法律规定的事由,像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这类,国家强制解除婚姻,要是夫妻双方有 “义绝” 情况还不离婚,那可是要被判刑的。而第三种,就是咱们今天重点要说的 “和离”,这和现代的协议离婚有点像,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没法一块儿生活下去了,自愿离婚的制度 。您瞧,这 “和离” 在唐朝前,就已经在现实生活里出现了,但直到盛唐,在国策开明、思想交融、妇女地位提高的大环境下,才被正式列入礼法结合的《唐律疏议》,成为国家法律规范,而且这制度,还一直沿用到整个封建王朝呢。
咱们再看看这《唐律疏议》里对 “和离” 是咋规定的。《唐律疏议・户婚》里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啥意思呢?就是说要是夫妻双方感情不和,互相都愿意离婚,那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从主体上看,这和离只涉及夫妻双方,没有国家强制,也没有家长、家族干涉,夫妻任何一方都能主动提离婚。从内容上,就是单纯的夫妻感情不和,不涉及家族间亲属互相伤害,也不包括像无子、不事舅姑这些家庭义务矛盾。从法律后果来讲,只要是和离,法司不会追究夫妻任何一方责任,双方也不用担刑事责任。您瞅瞅,这在古代夫权社会里,能把男女双方放在相对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可太不容易了,既顾及了女方声誉地位,又缓解了家族间因为解除婚约可能产生的难堪和尴尬,所以 “和离” 在现实生活中,可比 “七出” 和 “义绝” 受欢迎多了。
说了这么多制度上的事儿,咱再看看敦煌出土的《放妻书》具体啥样儿。您看这份《放妻书》,开头就写着 “盖说夫妻之缘,伉俪情深,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幽怀合卺之欢。” 瞧瞧,回忆起夫妻缘分,那也是恩恩爱爱的。可接着就话锋一转,“奈何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 这意思就是现在感情不和了,大概是前世结了怨,只能选择分开。后面还写道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这写得多好啊,离婚了还祝愿对方能再找个好归宿,过上好日子。而且,有的《放妻书》里还提到,离婚后男方要负担女方三年衣粮,您瞧瞧,这唐代离婚,虽然夫妻缘分尽了,但还透着那么一丝温情。
再比如说,有一份《放妻书》是妻子写的,大致内容是说自己嫁过来后,尽心尽力操持家务,可夫妻还是没法和谐相处,现在决定分开,希望丈夫以后好好生活。从这些文书里,咱们能看出,在唐代,离婚虽然多数还是男方提出,但女方也有主动提出离婚的权利,而且离婚再嫁也不是啥稀罕事儿,公主再嫁、三嫁的都不少,民间女子离婚改嫁也不会被社会舆论过分指责,这在强调女子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简直太开放了。
从敦煌文书里这些唐代离婚的事儿,咱们能感受到,唐代的法律制度和社会风气在婚姻问题上,有着独特的一面。它既保留了封建制度的一些特点,又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人们婚姻自由的空间,尤其是 “和离” 制度和《放妻书》里体现出的对双方的尊重、祝福,就像黑暗封建时代里的一丝温暖司法之光,即便跨越了千年,依然能让咱们这些现代人感受到那份别样的温情。所以说啊,历史有时候就是这么有意思,能从这些老文书里,发现不一样的古代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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