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1月,18兵团接到命令,南下大西南进行军事行动,配合第二野战军解放这一地区。在刘忠军长的指挥下,62军在陇南成功清剿残敌后,迅速开辟了通往四川的道路,先后解放了汶县和岷县等地,接着朝着指定的绵阳和安县地区进发,参与即将展开的成都会战。同时,第二野战军及兵团主力也向简阳、南江、三台、青神等地推进,将十多万的敌军围困在成都地区,敌军纷纷选择起义投降。
在这样的局势下,军政委提出应紧急行动,连夜争取抢占成都。然而,刘忠作为军长对此表示反对,理由十分简单:上级尚未下达相关命令。这一情况下,军政主官之间出现了意见上的分歧。若是在土地革命时期或抗日战争初期,这样的命令可能早已得到执行。
早在1930年,《中国工农红军政治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就明确规定,若政委与同级军事指挥员在军事事务上产生争议,政委有权中止军事指挥员的命令。尽管这一条例在1933年经过修订,政委依然握有最终决定权,但在抗日战争时期,随着部队规模的扩大,许多政委虽然在政治工作方面表现出色,但在军事事务上却相对缺乏经验,往往无法做出准确判断,这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1938年颁布的《政治委员暂行条例》开始赋予军事指挥员更多的权力,尽管在实质上,政委依然拥有最终的决定权。直到1942年,这一问题才得以根本解决:在指挥员与政委存在争议时,军事行动归军事指挥员负责,其他事务由政委作最后决策。
在这样的背景下,解放战争时期的作战表现出军事指挥员独特的作战风格。当62军的政委要求连夜占领成都时,向来胆略过人的刘忠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冷静,他认为这个决定并不妥当。此战不仅仅关乎18兵团的部署,还有来自第二野战军的主力部队。如果仓促行动,结果可能会导致不可预知的后果,甚至是消极的影响。尽管敌人的士气已经极度低落,但成都的敌军数量并非62军所能轻易消灭。
刘忠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初期,一直在刘邓陈的指挥下作战,十分熟悉刘邓的指挥风格。如今,局势就如一局复杂的棋局,各个兵力的调动需慎重考量,任何轻率的决策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政委或许是从军事角度考虑这一问题,但上级的考量更侧重于政治层面。若能促使敌人选择起义和投降,这样的结果不仅可以避免流血,更能减少伤亡,显然比直接交战要来得明智。
在政委坚持要求抢占成都之际,刘忠直言不讳:“我是党委书记,你是副书记,我有军事上的最终决定权,更何况上级并没有下达命令。”他毫不客气地表明自己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