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一位读者留言,希望御史能写一篇关于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制度的文章。实际上,这类话题对于大多数读者来说并不是十分吸引人,而御史自己也不太愿意多写。但既然读者提出了这个要求,御史也只好硬着头皮来写一篇。
清代的财政制度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时期。咸丰以前,朝廷通过一系列精密的财政管理机制,牢牢把控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存留起运和钱粮奏销制度。到了咸丰以后,由于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地方的督抚势力逐渐膨胀,朝廷对财政的控制能力逐渐削弱,财政逐步呈现出一种地方分割的格局。由于篇幅有限,这篇文章将主要讨论咸丰以前的财政情况。
清朝入关后,基本延续了明朝的财政制度,但也进行了适度的调整和改进。整体的原则是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确保各省督抚没有太多的财政自主权,实行高度集中的财政管理模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清代中央财政通过解饷、协饷以及奏销制度对国家的财政收支进行严密的控制和监督。
负责财政管理的户部制定了很多细则,并将全国划分为14个清吏司,分别管理各省的财政事务。地方的财政管理则由布政使负责,布政使主要掌管全省的财政事务,包括钱谷的出纳、税收的均衡分配以及地方民众的登记等。除此之外,布政使还会安排分守道来管理辖区内的财政,府、州、县等行政机构的首脑也都有相应的财政管理职责。
清代国家财政的来源主要包括田赋(如地丁和漕粮)、盐课、关税和杂税四项。地方征收的税主要是田赋和一部分杂税,而盐课和关税则大多由中央直接管理,通过盐政衙门和各税关上缴户部。
在清代,田赋占据了国家财政的绝大部分。朝廷对田赋的征收有明确的定额要求,每年各省需要按照《赋税全书》的规定,按时足额上缴国库。田赋的征收与农业的生产息息相关,因此每年会分春秋两季进行,分别为“上忙”和“下忙”。“上忙”从二月开始,至五月结束;“下忙”从八月开始,至十一月结束。
由于农业生产受到地理、气候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各省的征收时间略有不同。北方的征收时间可能会稍晚,而南方则可能提前一些。具体的征收工作由州县衙门负责,他们会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税收并将款项上交至布政司的藩库。布政司会进行统一核算,最终将款项分两次解交给户部,分别称作“春拨”和“秋拨”。春拨在二月底前完成,秋拨则在八月底前完成。
简单来说,地方衙门会在春秋两季向农民征税,之后将款项交给布政司,而布政司则会在次年两次将款项解交到中央户部。整个流程看似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金额和步骤复杂。
各省虽然要按定额缴纳田赋,但并不是所有的款项都会上交给中央。每个省需要预留一部分作为地方官员的薪资和其他开支,这部分被称为“存留”,而上交给中央的部分则称为“起运”。在明代,各省的存留部分占比较大,至少有40%左右,而清代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大大削减了地方的存留比例,中央几乎拿走了80%的款项。留给地方的财政大多仅够日常开销,这也是清代地方官员腐败现象加剧的根本原因之一。
仅仅通过起运和存留,难以完全体现清代中央与地方财政运作的复杂性,实际上,解饷和协饷制度才是更重要的部分。该制度自雍正初年开始实施,旨在进一步控制和调节各省的财政收入和支出。
如前所述,地方会根据需要保留一部分资金用于官员俸禄和公费开支。这部分“存留”的具体数额则需要经过户部的严格审查和批准。这里就涉及到两个新名词:“冬估”和“报拨”。冬估是指每年冬季,各省需提交一份年度预算,报告各项开支,供户部审核;而报拨则是指在次年的春秋两季,各省需再次上报库存银两,户部根据这一情况进行拨款。
然而,各省的经济状况并不均衡,财政收入差异巨大。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财政分为三类:一类是“仅敷”,如广东、广西和福建等省,这些省份的财政收入刚好够用,不需要中央拨款,也没有剩余;第二类是“不足”,如云南、贵州、四川等省,它们的收入不足以支付日常开支,需要向其他省份借款或获得中央的支持;第三类是“有余”,如江苏、浙江、河南等省,它们的收入超出了本省需求,剩余的部分要上交给中央或支援那些“不足”的省份。
户部根据这些差异拨发资金,所谓的“协饷”即是中央拨给那些财政紧张的省份,而“解饷”则是富裕省份向中央上交的多余款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盐课、杂税和关税等项税收,无论各省财政情况如何,都是必须上交中央的。
从雍正时期开始,朝廷规定各省可以预留一部分银两,以备应急使用。以乾隆年间为例,直隶省预留11万两,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南等省预留5万两,而像云南、贵州这样的偏远省份则可预留高达20万两的储备资金。
地方的年度财政开支必须按时向户部进行报告和审核,这种制度可以视作当今的年度预算和决算。而解饷、协饷则可以视为年度财政拨款的前后操作。
在咸丰以前,朝廷通过这一系列精密的财政制度,严密控制地方的财政权力。但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地方督抚逐渐掌握了部分财政和军事权力,逐步打破了中央对地方的财政垄断,形成了一个地方割据的局面,导致中央集权的财政控制逐渐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