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宣微院的建制与职能,研究者多以徐度《却扫编》、叶梦得《石林燕话》与马端临《文献通考》中宣徽院于唐宋沿革予以观照,主要信息如下:其一,宣徽院约为肃、代以后形成,分南北两院,以宦官居之;其二,宋因唐制,唐代宣徽院亦分南北两院,以南院资望为优,宣徽院职能庞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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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其中部分职能如朝会、宴享、供帐等都直接参与到内廷音乐活动中,而教坊、梨园自开元设置以来,一直是内廷音乐活动的重要机构,那么在
北司宦官体系形成以后,教坊、梨园的音乐职能是否受到宣徽院的影响?
这种影响又如何作用于中晚唐时期的内廷音乐活动?
关于宣徽院与唐代内廷音乐之关系,任半塘先生于《教坊记笺订》中已有相关论述:“《南部新书》壬谓,元和八年,宣徵长入分番上下奏伎,更无赐给,并收回所借之宅,较贞元间又简。所谓乐官院,应即宣微院。”
岸边成雄先生以《旧唐书》卷十七下《文宗本纪》开成二年放归宣徽院法曲乐工及开成三年仙韶院成立事,而认为宣徽院之放归乃“为设立仙韶院之准备工作者”。前引黎国韬、龙赛州论文,在此基础上,据《乐府杂录》“琵琶”条及《南部新书》所载,认为“唐代宣徽院与宫廷乐官、乐事有颇为密切的关系,甚至有时候宣微院官本身就是乐官。”
但他不同意任氏以宣徽院为乐官院的说法,而认为“乐官院最多只能算是宣微院下辖的一个乐官机构”,并进一步指岀文宗时期仙韶院的伶官当是指宣徽院的乐官,而在仙韶院设立之后,仙韶院的长官便直接管理宫廷乐舞事务,而宣微使则通过管理仙韶院而间接管理乐舞、乐事。于此,讨论宣微院的音乐职能,应先辨明仙韶院之建制、职能。
(一)宣徽院与仙鹽院——兼论与梨园之关系
唐代的仙韶院出现在文宗时期,《旧唐书》卷十七下《文宗本纪》:“(开成三年四月)己酉,改法曲为仙韶曲,仍以伶官所处为仙韶院。”可见,仙韶院乃由仙韶曲而得名,而仙韶曲又是改法曲而来。如此,则仙韶曲与法曲在音乐形态上当密切相关。
如此,则“云韶"“仙韶”实际上都是一种对于法曲音乐形态的“美”的形窓。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仙韶院中有法曲乐工、乐官,尽管仙韶院管理的乐艺形态为法曲,但仙韶院的建立,并不代表梨园就必须废止。
我们在墓志材料中,仍旧能够看到开成年间梨园弟子的活动,据《唐故赠陇西郡夫人董氏墓志铭并序》载,董氏于文宗开成二年(837)卒于内院,享年六十六。
由"当德皇御宇,而名远辰听。超自辈流,登于乐籍”,可知她在德宗朝时便已登于乐籍,并由其乐舞技艺之精湛而成为内官,并以此舞艺教授梨园弟子“罗袖时翻授梨园之弟子”,可见当时梨园弟子仍有音乐活动,而文献所及梨园职官亦见于咸通年间。据此,梨园掌教法乐舞之职能,或因文宗建立仙韶院而分流,但却不至有废止一说。
另外,有学者据《文宗遗沼》中“仙韶乐官,勒归本司”,分析文宗设置仙韶院的政治意义,其观点如下:第一,文宗凭借仙韶院作为与外朝文臣联络之口实;第二,文宗通过提升仙韶院的地位,排挤部分宦官势力;第三,文宗利用法曲赏赐大臣,笼络人心。要之,仙韶院作为文宗之心腹,遗诏中裁撒仙韶院乐工,实际上是宦官专权与仙韶院机构宫廷斗争的结果。
文宗受制于家奴,而精心策划的甘露政变又于大和九年宣告失败,宦官专权愈演愈烈,他急需设置一个机构为己所用
,从这个角度理解,
文宗将宣徽院中由宦官总领的法曲乐官放归,“辛未,宣徽院法曲乐官放归”,实际上就是以收归法曲乐工为口实,借以加强仙韶院的心腹力量,为自己解除政治上的后顾之忧
。
而反观
宦官在宣徽院中安置乐工活动、乐官管理,或亦出于提防皇帝通过内廷音乐机构以增强自身政治力量的作法,毕竟有开元教坊之前车之鉴
。
由此,我们更有理由认为,
仙韶院的设置并非完全出于文宗对雅乐之艺术追求,同时也隐藏了深刻的政治利益
,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唐玄宗开元时期设置教坊有相似之处。据此可知,仙韶院之乐工来源或为太常寺或其他音乐机构中抽调,但却不能认为仙韶院隶属于太常寺,这也可见王立“仙韶院属亍太常寺,太常寺法曲乐官所处名为'仙韶院之谬。
因此仙韶院的成立从一开始就并非为了取代法曲梨园,而是文宗为了自身政治利益借助法曲以联合外朝文臣而与宦官之间的一次政治博弈。法曲梨园在此期间,虽然法曲乐艺职能被仙韶院分流,但仍然存在并有梨园职官、梨园弟子以及音乐活动,只是文宗朝时并不如仙韶院与皇帝关系亲近而频因法曲乐艺被提及,实际上这些机构在文献中的若隐若现,如同梨园职官设置一样,都是特殊时期、不同政治因素、帝王因素作用下的结果。
宣徽院与梨园的关系,从职官上也可以寻得一些线索。据《大唐故军器使银青光禄大夫行内侍省内给事赠内侍上柱国陇西县开国男邑三百户赐紫金鱼袋李府君墓志铭并序》:“祖唯宁,侍从德宗,有定难之功;父从义,掖庭局丞,终临泾监军。”
而李敬实本人的官历:充宣微库家,却归西掖;充内养,乃加掖庭局令;充右神策军都判,除广州都监兼市舶使;除口翰林,寻转充使,复为琼林使;充宣徴鹰鶴使,加供奉官、内园栽接使;除军器使特加银青光禄大夫、兼宫内给事。
而李升荣本人则于元和九年春,特授梨园判官。结合前后两方墓志可知,志主为父子关系。其家族皆为宦官,而由其父子二人分领宣徽、梨园职官的经历可见,这两个官职系统之间存在联系。
(二)宣徽院与教坊之关系
宣徽院作为中晚唐时期宦官集团总领宫廷事务的内廷机构
,管理音乐事务只是其中的一种。但教坊、梨园作为内廷音乐机构又被一直延续下来,在实际的音乐活动参与和乐工管理中,必然会与教坊、梨园两个机构发生联系。
“宣徵院一仙韶院一梨园”之关系,实际上是特殊政治环境对宫廷音乐机构产生的此消彼长的影响,并非机构之间管理权的转换。因此黎国韬先生提出的仙韶院成立以后,宣徽院是通过管理仙韶院来间接管理乐舞的说法,似不周全。
因为,其一,宣徽院中蓄养乐工并对其进行管理,并不能以此扩大到说宣徽院管理整个宫廷乐艺事务,同时也不能断言宣徽院中必然存在独立的音乐机构;其二,宣徽院的法曲乐工放归与仙韶院中法曲乐工是否有直接联系尚不能断定,同时也不能否认宣徼院在仙韶院成立后于音乐事务之管理。据此,我们必须解决在宣微院出现以后,它对于唐代音乐事务的具体产生了那些方面的影响,才能够正确看待宣徽院与教坊、梨园的关系。
宋沈精通音律之学,被德宗诏至宣徽院“张乐观之”,可见宣徽院中有一定数量的乐人及完整的乐器设备。而由宣微使与教坊使在教坊中论乐可知,此二职官乃平行职官,并非上下级管理关系,此论亦可由旧唐书中“内籍宣徽或教坊"得证。
但从德宗第二次召见宣徽院的情形来看,意在让宣徽使就其与教坊使议乐结果“汾不解声律,不审节拍,兼有联疾,不可议乐。”与宋沈本人进行对质,并再次作乐以证。由此可知,宣徽使需对此次参议结果负责,并承担处理与当事人宋沈的关系。因此,在第一次论乐时,实际上是一次纯粹音乐乐艺的较量;而第二次论乐则更多的是察审宫廷乐艺之风气。
我们由宋沈“臣年老多病,耳实失聪,若迨于声律,不致无业。"的辩解与其后指出众乐工多大逆戕忍之人而不能供奉于上前的情形来看,宣徽使所辖实际上并不针对乐舞演奏本身,而是对宫廷乐舞之风向有总舵之攣控,通过传达皇帝对于乐艺形态之喜好从而对宫廷乐舞、乐事进行干预,有“审乐知政”的意味,这种管理的方式与文献中所谓“总内诸司及三班内侍等事”,是一脉相承的。
由彭君向乐工传达文宗皇帝之音乐审美取向以及乐理来看,与前述德宗召宣徽使对乐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宣微院官员并非直接管理具体的音乐事务,而是具有总领、干预宫廷乐艺事务及其发展方向的权利。
实际上,这是宦官家奴们对文宗酷爱华夏传统音乐乐艺的一种传达,反映出帝王对于乐舞的某种喜好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乐艺在发展过程中受到政策"倾斜”的干预。彭君这种上传下达的职责正印证了前述王永平先生于宣徽院承旨职务之推测的正确性。
据此,从宣徽院职官对音乐活动的影响中,我们知道,
宣徽院的职官,并非直接管理宫廷乐艺的具体事务,而是通过揣摩皇帝于音乐之审美取向,以总领、干预的方式以掌控内廷音乐活动、乐艺事务的方向,由此博取帝王的欢心与信任
。与此同时,教坊与梨园仍为独立的内廷音乐机构,管理俳优杂技、法曲等具体的音乐事务,但在发展乐艺方向上,当受制于宣徽院职官所传达之指示,从这个角度来说,可以认为宣徽院职官是间接管理音乐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