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政协成立和第一届全国委员会时期
1949年9月至1954年11月,第一届全国政协委员会时期。1949年9月21日至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在9月21日开幕会后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即产生了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这次大会,共收到了14件提案。经过审查立案,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经大会通过后,便有了法律约束力。其中,有两件提案内容大致相同,而且特别重要。一件由郭沫若、李济深、黄炎培等44位代表提出,另一件由黄琪翔等16位代表提出,提案内容都是要求大会致电联合国,驱逐国民党政府驻联合国的代表。这两个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以后,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提出了审查报告,并经大会通过,交中央人民政府执行。周恩来被任命为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后,以外交部长的名义致电联合国,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人民唯一的合法政府,否认国民党政府代表中国人民参加联合国的权力。这两个重要提案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的政治影响,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而被载入了史册。其他12项提案也比较重要。其中一件提案是参加这次大会的全体妇女代表提的,要求以大会的名义慰劳人民解放军。经大会采纳,一方面以大会的名义通电慰问人民解放军和军烈属,另外要求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通令各级政府在庆祝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时,向解放军分发慰劳品,这在当时也是重要的大事。这次会议上,还有一件以中国致公党名义提出的提案,即由中央人民政府研究和实行护侨政策案,这是我国人民政协历史上最早的党派提案。1950年6月,第一届全国政协二次全委会开始了提案工作。1951年,政协一届三次会议开始设立了提案审查委员会。这次大会起,对提案有一个新的规定:提案人不用附署,一个人也可以提提案。从此,提案工作逐步走向正规,由大会产生的提案审查委员会处理提案,然后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提案工作
1954年12月至1966年5月,第二、三、四届政协全国委员会时期。这一阶段,我国逐渐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这个阶段的人民政协提案工作与一届期间有所不同,1954年9月全国人大召开,人民政协不再代行人大职权,仅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一届时因为没有人大,政协提案的作用实际上很大,提案办理情况均由中央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在下次会议时提出。从二届开始,因为有了人大,国务院就不再在大会上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办理情况由办理提案各部门直接向政协报告。二、三、四届期间,除二届一次会议没有提案,其余每次会议都设立了提案审查委员会开展提案工作。当时全国政协领导对提案工作也很重视,周恩来先后三次对提案工作提出意见指示。他强调,每次大会都要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而且大会第一天就要通过。这个时期,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量很大,为了提出恰如其分的审查意见,往往要与提案人和有关部门反复协商研究。在二届二次会议期间,为了使提案审查有着落、有交代,还出现了先将提案交各有关工作组研究、提出意见,然后再由提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的情况。因为工作组了解实际情况,这样做往往比较扎实,比较可靠。
三、新时期的提案工作
1979年6月至今,从五届政协全国委员会到现在。1978年2月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上,邓小平同志当选为政协主席。由于五届一次会议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召开的,这次会议没有开展提案工作。1979年6月,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工作真正恢复。1980年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对提案工作做了一些改进,大体上有这样几点。取消了对委员提案的时间限制。1984年5月,全国政协六届二次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改为提案工作委员会,成为常设工作机构,提案办公室是它的办事机构,全年都工作。时任全国政协主席邓颖超强调,办理提案要有交代,有结果,要随时催办。在全国政协六届二次会议上,新成立的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了“三不限制”的原则,即提提案的时间不限、人数不限、内容不限。“时间不限”,是指委员不仅可以在全会期间提出提案,闭会后也可以随时通过提案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人数不限”,是指不仅委员个人可以提出提案,也可以采取联名的方式提出提案;“内容不限”,是指在内容上不局限于以往的政治方面,凡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问题都可以反映,并以此为标准作为对提案审查立案的依据。1988年召开的全国政协七届一次会议,李先念当选为政协主席。这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改名为提案委员会。1988年,制定了提案工作试行条例草案。在此基础上,经过两年试行、总结、修改,1991年1月全国政协七届十二次常委会议又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988年全国政协提案工作会议对提案提出了“三有”的要求,即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1989年全国政协针对提案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提案的“三性”方针,即一件高质量的提案应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十届、十一届政协期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政协提案工作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2012年4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即中办发[2012]13号文件,这是中央关于政协提案工作的第一个制度性文件。十二届政协期间(2013-2017),全国政协领导对提案工作高度重视。2013年9月,召开了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座谈会,这是十二届全国政协首次专题研究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会议。对提案办理协商进行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和总结。2014年8月19日,俞正声主席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听取重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汇报。2014年,修订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2015年,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2017年,编写《提案委员会工作指南》,进一步提高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2018年3月3日至15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协副主席张庆黎对提案办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承办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提案工作的重要指示,切实把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提案办理工作,确保今年办理任务圆满完成。从人民政协提案工作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政协提案的重要性,也不难理解为什么要求政协委员要积极提交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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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政协网
编辑:孙建平
校对:吴 倩
审核: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