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领域,试用期并非“随意期”。曾有这样一则案例,一名员工入职仅一天便被公司解聘。这看似短暂的经历,却引发了法律层面的思考。公司的解聘行为看似迅速,实则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最终,公司因未依法操作而需赔偿该员工 4500 元。这提醒着所有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聘员工也不能随意为之,必须遵循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维护良好的劳动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考察期,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岗位适配性进行综合评估,劳动者也可借此机会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然而,部分用人单位以“不适合岗位”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近期,仓山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
去年6月20日,孙某入职某公司,职位为网络销售专员,薪资为底薪4500元和奖金补贴。入职当晚,孙某被告知不适合销售岗,并被要求提前结束试岗期。随后,孙某向仓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其在职1天的工资207元,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聊天记录确认孙某于去年6月20日入职,孙某亦按照某公司工作人员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岗提供劳动,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孙某建立劳动关系。
孙某主张其与某公司于去年6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工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既未举证证明孙某无法胜任销售岗位,也未举证证明孙某经公司培训后仍无法胜任,却以孙某性格不适合销售岗位为由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某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向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00元。
法官提醒,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磨合的阶段,绝非“随意期”。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若未预先明确告知职责范围、考核标准等,或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林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