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炒期货 不赚反亏谁担责?》
在金融投资领域,委托他人炒期货却遭遇不赚反亏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个人将自己的资金交给所谓的专业人士或熟人去操作期货交易时,往往怀着盈利的期望。然而,如果出现亏损,责任界定十分复杂。从委托人角度看,他们可能认为受托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操作义务或者存在违规行为。而受托人可能辩称期货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性导致亏损不可避免。这其中涉及到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委托协议,协议中对于风险分担、操作权限等规定是否清晰等诸多因素,这种情况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才能判定责任归属。
日前,市民小乙委托一名自称职业操盘手的老甲操作期货交易,结果不赚反亏。长乐法院审理了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被告老甲自称系某期货公司职业操盘手,时常在朋友圈发布操盘战绩。去年9月,原告小乙认识老甲后约定由小乙出资,委托老甲操作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盈利按小乙六成、老甲四成分成。小乙先出资10万元委托老甲操作期货账户,盈利2万元,给老甲分红8000元,再追加10万元后,账户资金亏损至157500元。在小乙一再强烈要求之下,老甲收手,并清空账户,赎回本金139599元。其后,小乙多次要求老甲弥补亏损,但老甲一拖再拖,无奈之下小乙将老甲诉至法院,要求老甲赔偿全部亏损。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乙、老甲就期货交易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账户资金亏损至157500元时,双方并未对亏损如何分担明确约定,故老甲不必对此部分负赔偿责任。但此后,老甲不顾小乙劝阻继续操盘,鉴于前期双方对分红作出六四分成的约定,且老甲存在作出赔偿损失的表示,结合公平原则,法院认定账户资金157500元以下亏损部分仍然按双方六四比例分担。综上,法院判决老甲应向小乙赔偿损失7160.4元。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蔡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