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生在竞争班委落选后,未能正确处理自己的情绪,选择在网上泄愤。这种泄愤行为包含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内容,可能存在恶意诋毁、造谣等不当之举。最终,该大学生被判定需要向被侵权者道歉并作出相应赔偿。这一事件警示着大学生应具备正确的情绪管理能力和法律意识。在面对竞争失败时,应理性对待,通过积极健康的方式排解不良情绪,而不是在网络这一公共空间进行侵权行为,以免触犯法律红线,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小甲(化名)与小乙(化名)系某大学的同学,一次班委竞选引发了他们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近日,晋安法院审结此案。
去年10月,一次班委选举中,小甲和小乙竞选同一职位。小乙落选后,在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发布了一张包含双方姓名和投票数的图片,并在配文中以略带侮辱的言辞表达了对竞选的不满。
为了留存证据,小甲对上述平台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因情绪焦虑前往医院就医。
之后,小甲将小乙诉至法院,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立案材料和相关证据。但小乙在小甲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咄咄逼人的评论。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乙在社交媒体账号发布的内容和在小甲微信朋友圈回复的内容均构成侵权。因此,晋安法院支持了小甲要求小乙删除有关内容,并分别在小乙的社交媒体账号和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内容且分别保留十日和三日的诉讼请求。
同时,晋安法院认为小甲因情绪焦虑就医所支出的医疗费435.18元,可认定为系小乙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因此支持了赔偿该损失的诉讼请求。此外,小甲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也被法院采信,由小乙赔偿。
(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晋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