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央对于地方官员的考察一直以来都属于中国封建政治文化的一部分,要理清古代中央如何考察地方官员,就必须先谈谈古代官僚政治的形成和发展。
一、官僚政治的形成
中国古代夏商周三代时期封建君主专制尚未形成,贵族掌握国家大权,国家实行贵族政治,地方官员多是由贵族子弟担任。
到了西周时期,周王为了巩固统治在地方实行分封制,分封同姓子弟、功臣和古代帝王后代为诸侯,诸侯之下还有士大夫等官员,帮助诸侯管理地方事务,这些官员都由贵族担任,平民百姓一般不能进入官场。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周王室衰微,分封制瓦解,士阶层逐渐崛起,此时,诸侯国之间相互征伐,为了获得称霸战争的胜利,诸侯们四处招揽人才,士阶层趁此机会崛起。
但是在这个时候,虽然士阶层也可以担任官员,但是贵族子弟仍占官员的主体,并且在诸侯国中多实行世卿世禄制,贵族的爵位可以世袭,即使贵族子弟有些昏庸无能,他们也可以承袭爵位,相反,虽然士阶层的政治地位与社会地位相对于以前有所提升,但是他们仍被贵族所轻视。
诸侯之间的相互争伐致使生灵涂炭,并且士阶层中许多的人才也在战争中大量的流失,而且由于战争死亡人数的不断增多,贵族们已经无法再驱使平民奴隶们全心全意的为他们战斗。
秦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决定任用商鞅,并大力支持商鞅推行变法,在商鞅的变革下,秦朝不再实行世卿世禄制,而是实行军功爵制,依靠军功分封爵位,赐予土地和奴隶,这一制度大大激发了秦国将士们的战斗热情,增强了秦国的军事实力,为秦朝统一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这也为以后官僚政治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王朝秦朝。秦始皇建立了中央集权统治之后,担心重蹈西周灭亡的覆辙,决定不再分封诸侯,这在朝野上下引起了很大的争论,但是秦始皇最终采纳李斯的建议,在地方推行郡县制,而不是再分封诸侯。
郡县长官由皇帝任命,并且直接听命于皇帝,这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
郡县长官的选举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选举官员不再像以前一样依靠血缘关系,而是依靠个人才干选举地方官员,伴随着封建君主制度的完善,官僚政治也随之形成。
二、中国古代地方官员考察方式的演变
中国古代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就包括地方官员考察制度,地方官员的考察依据各朝代不同的需求发生演变,逐渐达到完善。
夏商周三代虽然实行贵族政治,但是也有相应的地方官员考察制度,被后世称之为巡察制度。巡察制度最早可追溯到尧舜禹时期,这一制度萌芽于夏商周,在秦汉逐渐形成,并且在隋唐宋三朝得到完善,在明清时期随着君主专制的强化,巡察制度也得到加强。
巡察制度最早的原型是夏商周时期的天子巡狩制,就是指天子指派官员,对地方进行巡察,指派官员到达地方具体考察地方官员的政绩和公德,巡狩制不断演变成为后世的巡察制度。夏商周三代实行分封制,在地方分封诸侯,这一制度也为后世的地方官员考察提供了良好的思路,除了巡狩制外,在地方还有共主指派的方伯,对向周王室进贡的诸侯进行监察。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巡狩制度又逐渐发展演变为巡行、巡县制度,对地方官员的考察不断完善。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不再分封诸侯,而是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地方分权与中央集权相结合,由皇帝指派官员到地方进行考察,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考察制度。秦朝灭亡后,汉朝建立,汉承秦制,汉朝继袭了秦朝的许多政治制度,同时也发展了地方官员考察制度。汉武帝创立了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的刺史制度,刺史制度的形成标志着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最终形成。
刺史制度继承巡察制度,采用巡视的方法监察郡县地方的官员,汉朝实行郡国并行制,刺史不仅需要考察地方官员,同时诸侯也在刺史考察范围之内。皇帝任命刺史监察郡守以及诸侯的行为,这一制度与前代制度最大的不同就是以前的考察地方官员的人多是地方官员担任,但到了汉朝时期,这一职位多由中央官员担任,开始了中央官员巡察地方、监察地方官员的先例。
隋朝时期形成了三省六部制,并且还新设了御史台,御史台就是隋朝对刺史制度的继承及发展,御史台的官员由皇帝指派,并且代表皇帝出使地方,监察地方官员,加强了中央集权。
唐朝时期,巡视制度的发展逐渐成熟,“一台三院”并行,中央设置“御史台”,直接听命于皇帝,“御史台”下还要分设台院、殿院和察院三院,三院职责不同各有侧重,三院分工明确,监察制度完备,相互配合,对地方官员考察贡献良大。
宋代重用文官,多派文官监察地方官员,监察制度虽然相对于唐代有所变革,但是并没有太大变化,只是职责更加明确,在监察地方官员上也力度更大,保证地方官员的廉洁奉公。
明清时期,君主专制空前强化,巡视制度也封建专制的加强达到最完备的状态。明朝建立了御史巡按制度,废御史台改立都察院,建立六个相互独立的监察机构,负责对地方官吏进行监察。清朝沿袭明制,但也创设了新的制度,新创立了提刑按察使这一职位,监察御史和提刑按察使两者并行共同对地方进行巡视。巡察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到清朝时已十分完备。
除了巡察制度,中国古代还有考绩,即对官员政绩的考核。考绩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考核官吏的成绩。唐代考察官员的标准主要有四个,在考核之前,首先要对官员进行分类,明确各类官员的标准、分类进行考核。唐代官吏考核标准主要有通用标准和职务分类标准两大类。唐代考核官员范围广泛,唐代的考绩范围相对于前代更加广泛全面,对九品以外的其他官员也都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标准。
三、巡察制以及考核制的影响
中国古代社会不断发展,经济与商业发展在世界上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但是中国古代多实行重农抑商政策,但是“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中央政府为了稳固政权的经济基础也就是小农经济,自然是想出诸多办法防止地方官员收受贿赂,这就促进了巡察制度和考核制度的诞生。
中央指派官员出使地方进行巡察,不仅加强了中央集权,同时也降低了地方官员的受贿率,减少了地方官员的不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的利益。中央指派官员巡察地方多任用低品级官员,授予其权力巡察地方,刺史与地方官员之间大多没有利益来往,降低了官员之间相互维护的可能性,提高了监察地方的可信度与效率。
对官员进行考核,则要求官员创造更多更良好的政绩,这样地方官员才有可能加官进爵,进入中央任职,不被罢免,这促进了地方官员为百姓多做实事、多做贡献,但是这一制度也有不利的地方,地方官员也有可能虚报政绩,这不仅不会为百姓造福,反而会给百姓带来更多不便。
总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同时,对今天的监察制度也提供了良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