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警示教育宣传,形成“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法治氛围,福州市安办从近期我市应急管理系统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筛选3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
案例1
2026年3月,福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在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举报件现场核查时,发现该公司2025年12月注册地址变更后,未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福州市鼓楼区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5月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6年3月,罗源县应急管理局在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烟花爆竹在未入库、未及时登记情况下进行转运配送并事后补登记行为,未执行流向登记制度。
处理结果
该公司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罗源县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4月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6年2月,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在检查某烟花爆竹零售点时,发现现场存放的部分烟花未在供货单据内。经查,该零售点存在2025年度销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通知原批发企业进行回收、自行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处理结果
该零售点违反了《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福州市仓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3月对该零售点作出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并立即通知原批发企业进行回收,不得自行存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应当在三日内完成回收。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销售期限届满后未及时通知原批发企业进行回收或者自行存放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按时限完成回收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