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许跃)干着总公司的活,拿着子公司的钱,向集团领导汇报工作——当一位身兼数职的高管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他究竟该向哪家公司主张权利?近期,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管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法院按照实际管理情况认定劳动关系。
2019年6月,王某入职北京某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月,该公司与王某之妻张某共同出资成立山东某公司,张某任法定代表人,王某任总经理。2021年9月,北京某公司所属控股集团成立,王某被任命为集团副总裁,协助管理硬件开发部、投融资部,并分管山东某公司,同时实际参与北京某公司技术部管理工作。北京某公司向王某支付了2019年6月的工资,7月起,山东某公司负责王某的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
2024年,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北京某公司自2019年6月起存在劳动关系。北京某公司辩称,王某系山东某公司总经理,由该公司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与北京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不能仅凭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表面形式,核心在于确定用工管理主体即劳动者为谁提供劳动。
首先,王某入职时山东某公司尚未成立,劳动关系起点已指向北京某公司。其次,从管理实质看,王某在北京某公司钉钉系统中行使技术部审批权限,向北京某公司管理人员汇报工作并接受考核,薪酬标准与北京某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沟通确定,受该公司薪酬绩效管理办法约束。再次,从业务实质看,王某对外代表北京某公司洽谈项目、签署合同,业务属于北京某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此外,王某被任命为集团副总裁后实际参与北京某公司技术部管理,进一步印证了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存在。
综上,法院确认双方自2019年6月至2023年5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