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雯雯(化名)未经家人同意擅自文身,文身店经营者小希(化名)未核实其年龄便提供服务。双方就清洗费用协商未果后,雯雯母亲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文身店存在过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小希需支付雯雯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6000元。
据悉,雯雯偶然间通过网络与某文身店经营者小希相识。通过进一步沟通,雯雯想尝试文身,并支付了200元定金。次日,雯雯便前往小希处选择文身图案,小希在未审核雯雯年龄、身份的情况下,便在雯雯手臂上文身,并收取700元。雯雯母亲得知此事,与小希协商清洗费用未果后,将文身店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雯雯进行文身时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文身不属于与雯雯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某文身店未对雯雯的年龄身份尽到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在雯雯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给雯雯文身这一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雯雯清洗文身的费用。
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小希向雯雯及雯雯母亲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并签署调解协议。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刘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