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徐俊杰
在菜市场因地面湿滑、杂物堆砌而摔倒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是怪自己不小心,还是摊主没收拾,抑或是市场管理方疏于职守?近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厘清了公共场所中“谁受伤、谁有理”的认识误区。
某日清晨,60岁的杜阿姨到附近的菜市场买水果,在途经一家水果摊旁的转角过道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杜阿姨随即被送医救治,诊断为肱骨大结节骨折、肩关节脱位。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出院后,杜阿姨认为,作为案涉场地的管理者、经营者,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场中心)、水果摊经营者汪某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因与市场中心多次协商赔偿无果,杜阿姨遂向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场中心辩称,其与摊主汪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由汪某承担其摊位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故相关事故责任及损失应由汪某承担。即便认为市场中心负有管理责任,其在市场内部张贴了管理规范与警示标语、设置了足够数量的垃圾桶与志愿服务站,并定期开展消毒打扫,主观上并无过错。此外,事发后现场工作人员处置得当,及时施救并拨打急救电话。综上,市场中心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水果摊经营者汪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鄂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市场中心作为案涉菜市场经营管理者,对市场公共区域的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市场中心应当根据市场环境的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排除出现的安全隐患,尽到监督或提醒义务。案发时,菜市场过道路面杂乱、湿滑,地面散落着若干菜叶等垃圾未及时清扫,汪某摊位前也堆放着若干塑料筐和泡沫筐等物品。这表明市场中心在清洁管理上存在明显瑕疵。
对于市场中心以《租赁合同》约定“事故责任由汪某承担”为由的抗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约束的仅为合同相对方,市场中心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因与汪某的内部约定而免除。
汪某作为案涉摊位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及周边区域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案发时,其摊位前堆放物品未及时清理,未尽到相关义务,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菜市场有其不同于一般公共经营场所的特殊性,如人员流动性大、地面易残留杂物水渍,致使通行环境较为复杂。因此,消费者在行走时应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杜阿姨未能充分观察路面情况导致摔倒,自身存在过失。
综上,法院认定杜阿姨对其损失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市场中心承担40%的赔偿责任,汪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二者共计赔偿杜阿姨5.9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