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个人的小群聊八卦也构成犯罪?
其实很多人存在类似的误区,认为在几个人的小群里聊天说什么都可以。然而,这起事件对我们日常网络社交行为有着深刻的警示意义。
2024年11月26日,林女士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将关于某教师卖淫的不实信息在微信群名为“果冻局长群”进行传播,并通过微信将该信息传播给赵某某。
11月28日,林女士又将该不实信息在微信群名为“仙女下凡”进行传播。后该不实信息扩散,对该教师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案发后林女士到公安机关投案。
天台县警方经调查认为,林女士的行为已经构成诽谤,且给该教师的正常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名誉造成较大影响,系情节较重。经查证,林女士属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决定给予林女士行政拘留2日的行政处罚。
对此处罚,林女士表示不服,遂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林女士表示,“仙女下凡”微信群和“果冻局长群”分别是自己的两个3人群,前者包括两名闺蜜,后者是和父母的家庭群,没有主观故意,更没有传播谣言的客观行为。
林女士表示,其曾在天台中学工作过,在微信群谈论此事时,当地已经有各种传言。在仅有三个人的微信群系小范围的亲密人员之间内部的闲聊,具有私密性和隐蔽性,该言论不会也不可能导致对方的社会评价被降低。
林女士认为,该不实信息扩散的责任不应由她本人承担,她本人也从未制造或者散布,也未在公开场合或者微信大群发言,“只是一次再平常不过的跟闺蜜之间的日常聊天,普通人都会去做的事”,警方将其影响简单粗暴地归责于她,显然是不公平的。
目前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一切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在几个人的群聊里八卦为何会构成诽谤?那我还能不能和闺蜜八卦了吗?网络上那么多八卦新闻,难道我们要一一核查证实才能讨论吗?普通人哪里有精力和时间去核查八卦的真实性呢?
这大概是很多网友的疑问。我们在网络上的言论没有自由吗?边界又在哪里?下面小编为大家一一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公然”?“公然”就是某种事情或行为在公共场合或公众面前发生,没有任何隐蔽或秘密的意味。这里的“公然”,并不单纯以受众数量来界定。
在传统认知中,“公然”似乎意味着在大庭广众之下,但在网络社交时代,其内涵有了新的延展。就拿微信群聊来说,即便群成员数量有限,像林女士所在的3人群聊,也不能简单认定为私密范畴。
因为在网络环境里,信息传播具有不可控性和快速扩散的特点。一旦信息进入群聊,就存在被群内成员再次转发、传播的风险,从而突破原本小范围的界限,对被诽谤者的名誉造成损害。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诸多案例也为“公然”的认定提供了参考。比如在一些微信群辱骂他人的案件中,即便群成员数量不多,但法院依旧认定辱骂者构成公然侮辱他人。
这表明,微信群具有一定公共空间属性,在群内发布不当言论,就可能被认定为“公然”行为。
回到林女士的案件,她在两个3人群聊中传播某教师卖淫的不实信息,尽管群成员少,但这些信息后续发生了扩散,对涉事教师的名誉产生了不良影响。
警方认定其行为构成诽谤且情节较重,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网络社交的开放性使得小群信息有极大的扩散可能性,这种扩散导致了被诽谤者名誉受损的后果。
以后未经证实的八卦都不能讨论了吗?难道不应该惩治未经证实就发布新闻的媒体或者其他造谣源头吗?
我们要了解一下,本案涉及的诽谤罪。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的首要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
所谓捏造事实,指的是无中生有、凭空虚构本不存在的虚假信息。在林女士案件里,她传播的某教师卖淫信息,经证实是毫无根据的谣言,这就满足了“捏造事实”这一要素。
诽谤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且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却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林女士在转发信息时,并未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便将未经证实的谣言在群内传播,这表明她在主观上对信息的不实性持放任态度,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
诽谤行为的成立,还需要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即对他人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致使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在本案中,林女士传播的虚假信息对涉事教师产生了严重影响,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工作、生活及身心健康都受到极大干扰。该教师因这些谣言情绪崩溃,甚至需要校方进行安抚,这充分说明损害后果已经实际发生。
在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情节严重”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了相关规定。
比如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等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林女士的案件中,警方认定其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这是基于信息扩散后对涉事教师造成的严重影响,包括对其工作、生活以及心理状态的负面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的。
这一认定也体现了即便在小范围群聊中,只要诽谤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肃处理。
由此可见,只有当八卦讨论满足了诽谤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才可能被认定为诽谤。
在此事件中,林女士被处以2日行政拘留的处罚,是“轻”还是“重”了?
从法律条文本身来看,2日拘留明显处于相对较低的区间。结合案件中的具体情节,林女士存在一些从轻处罚的情形。
案发后,林女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且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原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通常会被视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然而,我们也不能仅仅因为处罚相对较轻,就忽视诽谤行为本身的严重性。即便林女士被拘留2日,这一处罚对她个人的影响也是实实在在的。拘留记录会在个人档案中留存,对她的个人信用、职业发展等方面可能产生潜在影响。
而且,被拘留期间,林女士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这对她的生活和心理都会造成一定的冲击。
所以,从林女士个人角度而言,2日拘留的处罚虽在法律规定和同类案例对比中不算重,但对她个人的生活轨迹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改变。
最重要的,我们通过这个事件应该学习在网络上如何“安全发言”,从源头规避名誉侵权、诽谤等法律风险。
首先,林女士的核心过错之一,是未经核实便转发“某教师卖淫”的不实信息,即便以“当地已有传言”辩解,仍因“放任虚假信息传播”被处罚。这提示我们,“不核实不发言”是网络安全的基础准则。
优先采信“官方信源”,例如政府部门、警方通报、学校通报等,对截取的聊天记录、视频片段,需完整查看上下文,避免因“片面信息”导致误判。另外,若信息涉及身边朋友、同事,且不便直接询问当事人,可通过“第三方合理核实”。
其次,我们要避开“高风险言论雷区”。林女士传播的“卖淫” 话题,属于涉及“性道德、违法犯罪”的敏感内容,这类话题因“极易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成为名誉侵权案件的高发区。
因此,小编认为要拒绝三类话题:
1、无实证的人身攻击类话题。如“出轨”“盗窃”“贪污”“卖淫嫖娼”等涉及道德污点或违法犯罪的表述,如“坐台女”“小偷”“渣男”等辱骂性词汇,无论是否针对特定人,只要能让他人联想到具体对象,即构成“公然侮辱”。
2、他人私密信息类话题。不泄露“个人隐私”,不传播“私密影像/记录”。例如,同事的工资、婚恋状况、健康问题、家庭矛盾等未公开信息;未经本人同意,转发他人的私人照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无论是否用于“吐槽”,均涉嫌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严重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3、易引发群体冲突的极端话题。远离“地域歧视、职业歧视”,如“某地方人都爱占便宜”“老师都收礼”等以偏概全的言论,可能引发群体对立,同时构成对特定职业、地域人群的侮辱,需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控制信息传播范围。仅由家人(如夫妻、父母子女)组成的“无外人”群,可适度讨论私人话题,但仍需避免涉及他人隐私与不实信息。
同事群、闺蜜群、兴趣群等包含“非核心亲属”的群聊,即便人数仅3人,也需默认“信息可能被截屏、转发”。
另外需要注意,若群内有人发布不实信息或侮辱性言论,可主动提醒“信息未核实,建议谨慎传播”,避免因“默认纵容”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
“安全发言法”的本质,是在享受网络表达自由的同时,保持对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的敬畏。无论是3人小群还是千人公域,记住“核实再发言、慎选敏感题、严控传播链”,才能真正做到“畅所欲言不踩坑”。
宪法保障公民言论自由,但“自由”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为界。网络放大了“闲聊”的破坏力,也放大了执法的能见度。
最后,小编提醒所有网民:屏幕后面不是真空,而是有边界的真实世界。理性发言、尊重他人,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底线。
编辑:众众
审核:邱邱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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