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16日消息(总台记者王吉星 实习生蔡佳佳)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经济之声报道,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异常条款”、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外卖公司投保骑手“雇主责任险”生争议……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经济之声联合上海金融法院,聚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推出特别策划《以案说保》,本期聚焦: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银行疏于监管导致客户权益受损的应担责——葛某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八旬老者葛某是某银行客户经理陆某的长期客户,多次在陆某的推荐下购买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2018年,陆某推荐葛某认购某私募基金产品,该私募基金并非该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银行仅为资金托管机构,购买行为系在陆某办公室,使用陆某的电脑,并由陆某帮忙操作完成。
据葛某陈述,陆某称该产品利息高且稳定保本,且未告知产品性质为私募基金。2019年,该私募基金因底层资产违约导致净值暴跌,葛某赎回部分份额后亏损99万余元。后葛某投诉至监管部门。经查证,在某银行经陆某介绍购买该私募基金的客户约20人,多为50岁至70岁客户。因该银行对员工未尽到审慎监管义务,监管部门对该银行进行了处罚。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该银行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首先,银行工作人员陆某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向众多老年人销售非本行代为销售的私募基金,且存在利用工作设备帮助客户转账等行为,其行为的违规性和危害性十分明显。该银行对其工作人员和营业场所应当进行审慎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上述违规销售行为,但其并未妥善履行管理责任,存在过错。
其次,该银行的过错与葛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陆某的违规销售是葛某购买案涉基金的直接原因,而银行的管理疏漏为陆某实施违规销售提供了条件,间接导致葛某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大小等因素,法院判决该银行赔偿葛某损失39万余元。
法官提示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二庭一级法官韩亮表示,针对银行员工违规销售非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飞单”风险,金融消费者需要从资质核验、话术识别、交易安全、证据留存等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是产品资质核验。验证产品编码,要求销售人员出示银行代销文件,并通过“中国理财网”查验银行自主发行理财产品的唯一编码。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应在网点公示清单、官网专栏或客服电话中可查。私募基金不得公开宣传,且需要符合“合格投资者”门槛,低风险偏好者应主动拒绝此类产品。
二是异常话术识别。警惕虚假承诺,任何宣称“保本保息”“银行兜底”的理财产品均涉嫌违规。正规产品需要明确标注风险等级和收益浮动区间。收益率显著高于银行同类产品(如年化9%以上)的,极可能涉及非法集资。
三是交易安全控制。核验资金流向,正规理财产品资金应汇入银行托管账户,若被要求转账至个人或第三方公司账户,极可能是“飞单”。合同必须加盖银行公章并标注“代销”字样,条款模糊或无公章的合同不可签署。
四是做好证据留存。银行正规销售需要全程录音录像,若员工规避双录,消费者可拒绝交易并向监管部门举报。固定电子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宣传材料等需要备份,必要时可公证作为诉讼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