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年伊始,可靠股份(301009)拟解除独立董事景乃权职务一案引发轩然大波。理由竟是“丧失独立性”,而背后实则是实控人与前妻的控制权之争。这一事件触及了核心命题:当独董试图履行监督职责时,上市公司是否有权单方面宣判其“不独立”?
01 事件回溯:可靠股份的“独董清洗”
2026年2月23日,可靠股份董事会以5票同意、2票反对通过了解除景乃权独董职务的议案。公司指责其“丧失独立性”,但外界普遍认为,这是因为景乃权在薪酬委员会审议及后续董事会中,多次对董事长提出的议案发表异议,打破了董事长“一手遮天”的局面,从而遭到大股东的“定点清除”。
02 核心观点:谁有资格裁定“独立性”?
作为一名独立董事,如果确实丧失了独立性,被解除职务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程序正义。皮海洲先生指出:
1. 独立董事独立性认定应由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认定才有权威性公正性
在可靠股份一案中,公司单方面的认定显然缺乏公信力。正如景乃权本人所言,这是“与大股东因工作事项产生不同意见而发起的解除”,是对独董制度的挑衅。所谓的“丧失独立性”,实际上可能只是“丧失了对大股东的顺从性”。
03 制度悖论:选手不能兼任裁判
如果不将认定权收归监管,而是由上市公司单方面说了算,就会出现极其荒谬的逻辑闭环:独立董事的职责是监督大股东,而被监督者(大股东)却拥有裁定监督者(独董)是否合格的权力。这无异于让“嫌疑人”去审判“法官”。
皮海洲先生犀利地警告:
2. 上市公司不能单方面认定独立董事独立性,否则独董将沦为应声虫
如果董事长说是就是是,说非就是非,独董为了保住职位只能看脸色行事。这种制度设计下的“独立性”,是对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独董制度的严重嘲弄。
04 破局之道:构建“三位一体”监管
为了确保独立董事真正能够“独立”,必须构建具有建设性的制度改良方案。具体路径应当是:上市公司提出质疑 -> 向监管部门申请核查 -> 监管部门出具权威认定 -> 依规执行。
3. 建议由证监局、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共同组织专门部门负责独立董事监管
该专门部门不仅应负责独立性的认定,还应负责独立董事的培训与日常考核。唯有剥夺上市公司单方面“定罪”的权力,将裁量权上交至具有公信力的监管机构,让“看门人”不再看大股东的脸色,中国资本市场的公司治理才能真正走向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