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了,聊一个既现实,又沉重的话题。
把这个话题拿出来,是因为保险业也越来越内卷,保险代理人如何平衡好业绩与压力的关系,是需要面对的。
前些天,一篇《我有一个券商同事自杀了》文章刷屏了。
一个90后小女生由于卖的基金导致客户亏损严重,被客户天天追着打电话痛骂。
一方面之前客户买的基金持续下跌,另一方面公司继续要求一线同事卖各种新的基金。
终于陷入极度焦虑之中,由于业绩不佳,这个女孩被降职降薪,最后被裁员。
都说金融销售岗位就是一个绞肉机,不是自己被卷入,就是客户被卷入。
在激烈的竞争中,业绩的压力如一座大山,压得很多人喘不过气来。为了出单,为了提升业绩,一些人迷失了自己。已经分不清工作和自己的生活。
女性作为其中一员,更是要承受更大的压力。
一些女保险代理人,为了业绩,没有把控好与客户的关系,最终被丈夫发现,可能不得不离开家庭与自己的孩子。
一些人可能觉得是危言耸听,夸大其词,甚至抹黑女性保险代理人,不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这种案例并不鲜见。
比如此前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就曾公布了这样一个案例。
冯某系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2015年认识了做生意的张某。
根据冯某自己描述,2015年下半年左右,自己开始做保险业务,想把张某的保单签下,发展为客户。就跟张某去了某家酒店,在聊天过程中,半推半就跟他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后,张某签订了投保书。过了一段时间张某说资金周转不过来,一直推托不肯缴纳保险费,自己并未质疑他。第二次是两个月后,张某又联系自己要办理他本人的人寿保险,自己还是想着能把他发展为客户,而且他是开工厂的,也没有质疑他的经济能力,就又跟他去了酒店,以为和他发生性关系后他会签订这个保单。张某又签订了投保书,又用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没交钱。后来,觉得张某只是以买保险的理由骗自己和他发生关系,之后就没怎么和张某联系了。
中间张某有找自己办理过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和储蓄卡,都是去张某的工厂帮他办理的,没有因此发生过性关系。
从第二次发生性关系后张某偶尔会跟自己联系,有时会介绍一些他的朋友认识,办理业务。
2018年7月,张某打电话跟说要给儿子要买保险,见面后,张某把冯某带到家里,撕扯自己的衣服,又要强行发生性关系。
冯某逃脱后,曾向自己另外一个客户韩某打电话和发微信求助,并打电话报警。
张某则辩解称,与冯某是情人关系,两人在3年多时间内有十多次开房记录,自己还帮冯某介绍过客户,由于自己身体原因,不能投保。2018年7月,冯某找自己卖保险,自己不同意,吵了架,没有强迫要与冯某发生性关系。而且,自己身患多种病症,根本无性欲望或性能力,案发当天不可能有要强奸冯某的想法。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
法院没有采纳张某的辩解意见。认为双方虽曾在案发前发生过性关系,但并不能推断出本次案发期间冯某系自愿,且冯某已经合理解释称虽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希望以此获得保单,但张某两次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履约支付保险金,导致保单未能签售成功,冯某意识到张某仅是想以购买保单为名诱骗自己与其发生性关系,故之后并未再与张某联系购买保单,也不愿意再与张某发生性关系。
根据当时冯某身体损伤和衣物损坏的情况,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楼道监控视频等证据,认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发生的事情虽然过去了,但始终会在内心留下印记。对于保险代理人来说,如果把握好业绩与压力之间的关系,更值得深思。
有人认为张某没有契约精神,做人不够格。也有人认为,冯某不应该为了保险业绩,越过道德的边界。
保险代理人,还是应该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为客户解决问题,才是长久之计,而想依靠其它手段获取业绩,最终也是害人害己。
对于此事,你是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