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代的总督与巡抚问题,笔者此前已经写过不少相关内容,但最近仍不断有读者提出疑问:既然已经设置总督,为何还要设巡抚?二者职责为何总显得界限模糊?在同一省内并存时,又为何常常出现掣肘与冲突?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实则触及清代地方权力结构的核心。事实上,清代总督与巡抚在职能上确有大量交叉之处,彼此之间既有分工,又难以彻底切割,因此才容易引发混淆与争议。 从制度渊源来看,清代官制总体承袭明代体系,但在具体运作上却不断因时因地调整,形成名同而实异的特点。以总督为例,其在清代通常是统辖一省或数省军政事务的最高地方长官,并逐渐演变为常设实官。而在明代,总督更多是一种临时性的差遣性质职务,并非固定官职,执行任务时使用关防而非正式官印,任期也往往不长。这种差异,实际上已经体现出两代制度在地方治理理念上的不同取向。
所谓总督,最初更多是一种临时派遣的统领行为,例如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其核心含义在于临时统筹某一片区域的军政事务。无论总督还是巡抚,在被派遣之前,往往先授予兵部尚书、侍郎或都御史等中央官衔,本职仍属部院系统。到地方后,则以钦差大臣身份行事,代表中央行使权力,某种意义上可视为代天巡狩,与后世民国时期的中央特派员在职能逻辑上颇有相似之处。 清代初期,总督仍带有较强的差遣色彩,后来逐渐固定为地方常设官职,并普遍兼右都御史衔,品级为正二品;若兼兵部尚书衔,则可升至从一品。在众多总督之中,以直隶与两江总督地位最为重要,因此多由朝中重臣担任,其中直隶总督更居各省总督之首,地位尤为显赫。 所谓直隶,本非普通省份,而是直接隶属于京师的区域总称;两江则包括今江苏、江西、安徽一带。直隶总督驻保定,晚清时期还兼任北洋大臣;两江总督驻江宁,并兼南洋大臣。总督拥有节制地方文武官员的权力,明清时期皆有制台制军之称,既带威权,也象征中央对地方的直接控制。 巡抚制度在明代亦有其形成过程,本质上同样源于临时差遣。例如巡抚浙江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之类的职衔,在明代并非固定官职。《明会要》中记载,巡抚之名最早可追溯至懿文太子陕西行事时期,后来在永乐十九年开始正式制度化派遣,至宣德年间,于谦等御史被升任侍郎巡抚两京、山东等地,自此一省或设一巡抚,甚至数巡抚并存,但仍属于兼差性质。 明代巡抚本身并无固定品秩,其品级完全依附于原本官阶,如都御史或侍郎等,属于朝廷外派的大员。例如海瑞巡抚时所用公文中即自称钦差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处地方都察院右佥都御史。嘉靖年间王相亦曾指出,巡抚虽列衔内台,但奉敕巡抚地方,并非地方常设官员,与一般守土之臣性质不同。 清代入主中原后,对巡抚制度加以固定化,使其成为实质性的地方官职。在清代中后期,全国大体形成八总督、十二巡抚的格局,后又随行政调整有所增减。例如光绪十一年台湾设省后,改福建巡抚为台湾巡抚,并兼理学政事务,而福建巡抚则由闽浙总督兼管。这种调整,体现出清廷对边疆与新设行政区的重视与重组。 巡抚虽然在品级上略低于总督,但在制度设计上并非严格的上下级关系,而更接近一种分工协作的平行体系。有些省份甚至只设巡抚而无总督,巡抚可以独立处理地方政务。然而一旦同一省内同时设有督抚,并且驻扎同一城市,权力边界便容易模糊,进而引发摩擦与争执。 从职权划分来看,总督拥有提督军务的权力,而部分巡抚若加授兵部侍郎衔,同样具备军事指挥权限。因此,将清代政治简单理解为总督管军、巡抚管民并不准确,实际情况远为复杂。在清代,督抚同城现象主要集中在四处:闽浙总督与福建巡抚同驻福州,湖广总督与湖北巡抚同驻武昌,两广总督与广东巡抚同驻广州,云贵总督与云南巡抚同驻昆明。同城而治的结构,往往导致权力重叠与冲突。表面上看,总督位阶较高,且敕书中明确具有节制巡抚之权,但在实际运作中,若巡抚背后有强势支持,总督亦未必能够完全压制。即便巡抚表面顺从,内心往往亦难服气,长期下来,督抚之间龃龉不断,矛盾频生。 同治五年,郭嵩焘在《督抚同城急宜酌量变通疏》中曾直言:大致以兵事归总督,以民事归巡抚,此国家定制也。然而他同时指出,由于巡抚受总督节制,在同城情况下往往难以自主施政,重大事务多由总督主导,加之双方各设幕府、文移往返,难以如中央六部那样协调统一,因此政令执行中常出现不一致甚至相互掣肘的情况。郭嵩焘本人曾任广东巡抚,因与总督瑞麟不合而遭罢黜,其所上奏疏也带有明显的现实感受与个人经历色彩。 从制度层面来看,清代统治者并非不了解督抚之间可能产生的矛盾,但长期并未进行根本性调整。这种安排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统治策略:通过地方高级官员之间的相互制衡,防止地方权力过于集中而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而最终的权力裁决仍掌握在中央朝廷手中。说到底,无论是总督还是巡抚,都只是皇权体系中的工具与节点,能用则用,失衡则弃,其存在始终服务于皇权对地方的整体控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