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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50年代,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爆发,督抚的权力进一步扩展,这实际上打破了清政府原有的体制,形成了中央集权体制的危机。随着地方权力的膨胀,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愈加失衡,清朝政府不得不通过恢复旧制来整顿局面,力图重新收回权力。
清代实行的军需报销和事后奏销制度是当时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套制度下,若各省有重大开支,必须经过奏请得到旨意批准才可动用,而事后也需报销,具体开销细节必须上报清楚。然而,随着太平天国运动的推进,湘淮军实行“就地筹饷”制度,打破了这一管理方式,中央无法准确掌握地方的军费支出情况。清朝政府反复下达旨意要求督抚进行核查并提交报告,但各地的执行情况却一直拖延。
在咸丰十一年(1861年)8月,清廷曾因浙江和广东地区未能及时报销军需,分别对浙江巡抚王有龄降级留任,对两广总督劳崇光和广东巡抚耆龄进行了处罚。面对军需报销制度恢复的难题,清廷在同治三年(1864年)7月发布命令,规定所有同治三年6月前未报销的军需事项,必须开具简明清单报备,不再强制造册报销,标志着地方军需用款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光绪七年(1881年),给事中张观准上奏指出“外重内轻”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建议军饷应由中央统一核实。清廷在光绪八年(1882年)9月再次下令要求各省恢复旧制,即所有军需款项一律造册报告,然而这一措施未能迅速见效。
到了光绪十五年(1889年),面对军需报销的繁杂局面,清廷再次下令恢复原有的造册报销制度。各地的实施情况不一,形成了造册报销和开单奏报并存的局面。
厘金制度的设立,虽然缓解了清朝的财政困境,但由于各省对厘金的抽收方式不一,造成了许多不良后果。厘金的设立初衷是为地方筹集财政,但由于各省自行设立厘金局,抽收项目和税率不统一,产生了很多管理上的漏洞。比如,同治三年(1864年)湘军收复金陵后,左副都御史全庆建议适当裁撤厘局,认为厘金已经成为各省军费的一大来源,不可轻易撤销。
随着时间推移,厘金逐渐成为了固定的税收来源,清廷也意识到需要对厘金进行整顿,要求各省将收支情况上报中央。然而,尽管有一系列整顿措施,许多地方仍未严格执行,甚至存在虚报、漏报的情况。光绪六年(1880年),户部曾在奏报中指出,各省的厘金收入数目大幅减少,部分款项未能如实上报,揭示了财政管理上的问题。
督抚所设立的各类局所不断增多,地方经费大幅增加,而朝廷对于这些局所的控制力逐渐下降。光绪初年,随着军务逐渐平息,清廷多次要求地方裁减局所,合并机构。虽然某些省份取得了一定成效,例如贵州将多个军需和防务局合并,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计划和部署,各省的整顿进展并不理想。到光绪十年(1884年),朝廷下令督抚进一步裁并局所,但地方政府大多没有严格执行。
除了财政管理,清廷在处理“就地正法”问题上也面临较大争议。随着地方治安问题的日益严重,督抚在执行“就地正法”时的权力逐渐扩大,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中央的司法权。光绪初年,许多地方官员提出停止这一制度,但由于地方治安未能彻底平息,反对声音占据主导地位。清廷的应对方案是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就地正法”,但同时要求各省报备情况。
绿营兵的废弛和地方的“勇营”制度,使得中央对军队的管理失控。同治初年,清廷试图通过重建绿营来恢复中央对军队的控制,但由于地方各自为政,未能形成有效的统筹计划。虽然部分地区采取了有效的改革措施,如减兵加饷等,但整体效果有限。
地方官员的任用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升迁调动更多依赖地方推荐和捐纳,导致了许多劣迹败露的官员仍能进入仕途。为此,清廷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加强中央对地方官员任用的审核,明确保举制度与任用权的分离。
19世纪后期,清朝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斗争愈加激烈。尽管清廷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然而由于缺乏有效的集中控制,许多改革措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地方的利益不断膨胀,督抚的权力进一步扩展,最终导致清朝的集权体制逐渐失效。尽管在短期内这些制度修复了财政和军队管理上的一些缺口,但从长远来看,地方权力的扩展与中央集权的僵化相互交织,促成了清朝的衰落。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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