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张松涛 通讯员 谭会彬
濮阳市清丰县因隋朝大孝子张清丰而得名,古称顿丘,汉高祖时期设置为顿丘县,东汉曹操曾担任顿丘令,历史传承悠久,文化底蕴丰厚。“柳子戏”即是清丰县著名剧种,该剧种诞生于元明,盛于清代中叶,是中国戏曲四大古老剧种之一。分别在2007年、2008年被列入第一批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近年来,由于人员流失、新生力量不足、传承积极性不高等原因,柳子戏面临断代、遗失风险。清丰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四项措施,强化境内“柳子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多方联动,凝聚合力,助力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涉及部门众多,工作内容繁琐,牵扯面巨大,措施制定执行复杂的工作。既牵扯到清丰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以下简称:清丰县文广体局)依法行使职权问题,亦涉及到民间艺人的文化传承继承问题。既牵扯到社会公众对该剧种的兴趣爱好,又牵扯到传承艺人的口口相传广度。既涉及到相关政府部门对非遗项目的资金支持,又牵扯到相关非遗场馆的建设展览及遗物保护问题,林林种种不可计数,因而导致清丰县域内柳子戏保护工作长期不力,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面临传承断代、人员流失、传承积极性不高等风险。清丰县院立足本职,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案件受理之前与政协清丰县委员会充分协商,由政协清丰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牵头,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政协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明确政协牵头,检察院主办,政协委员参与,群众代表共护,被监督部门执行的协同保护机制,先后召开由县政协、县文广体局、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加协调会3次,全面凝聚社会各项合力,共同推进县域内“柳子戏”保护工作,为今后的县域内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探索了新途径、开拓了新视野、提供了新样板。
二、依法调查,全面履职,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奠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
调查核实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的一项基本职能,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应全面履职,详细调查,为案件的办理提供有力的保障。清丰县检察院在办理“督促柳子戏行政公益诉讼案”过程中,一是依法全面向县文广体局、县域各乡镇、群众代表等调查关于清丰县“柳子戏”的日常演出、文化传承等整体概况;二是开展实地查看了“柳子戏”演出展馆,“柳子戏”周末培训班,柳子戏室外演出舞台等场馆,翻阅了柳子戏相关历史资料,查看其传承规模;三是主动走访清丰县柳子戏传承人,详细了解“柳子戏”的传承方式,人才队伍情况,新老人员比例,文化传承方式,年均演出场次等。前后挖掘收集整理文字资料4万余字,录音录像资料400余分钟,图片资料70余张,充分了解“柳子戏”在民间传播的现状,相关部门对该剧种的保护情况,深刻剖析了清丰县“柳子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难点和堵点,为后续的检察监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仔细甄别,对症施策,采取检察建议方式,全面履行公益诉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清丰县柳子戏艺术传承中心处于未利用状态;柳子戏人才队伍结构不合理,在职人员仅有16人,已退休17人,老艺人占比80%,新生力量严重不足,存在灭失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清丰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规定,清丰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负有监管职责,但在清丰县“柳子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该行为导致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清丰县院针对查明的上述情况,依法有针对性地向县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统筹资源优势,加强传承人培养,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依法全面履行清丰县“柳子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制发检察建议后,随即召开联席会,及时向县政协、群众代表等通报检察建议情况。清丰县文广体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全部采纳。高度重视,成立“柳子戏”保护传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规划》;建立健全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激励机制;整理了《孙安动本》、《抱妆盒》等一批优秀传统剧目和传承人资料,录入非遗数据库;成立以“柳子戏”演出为主的文化发展公司,开展戏曲进社区、农村演出17场,组织传承人深入小学普及“柳子戏”知识,授课16学时;举办“柳子戏”周末培训班,累计培训人员100余名;免费向群众开放“柳子戏”展馆,并聘请了2名专业人员持续改进剧目内容;落实保护资金40余万元。清丰县文广体局对检察建议的全面落实,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在国家级非物质遗产保护中的监督作用,为全市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起到了模版作用。
四、尽职尽责,长效履职,全社会树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清丰县院牢固树立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首先,全面跟踪“柳子戏行政公益诉讼案”后续整改成效评估,贯穿“非遗”保护全过程。成立了整改成效评估小组,邀请政协委员5名、非遗传承人2名、群众代表3名,全面参与该案整改效果评估。经过实地查看、翻阅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政策衔接、资金落实、技艺传承规划、宣传策划等内容,经评估,被督促单位全面落实了县检察院提出的关于清丰县“柳子戏”保护建议。其次,针对县域内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梅花拳”、“唱秧歌”、“清丰大平调”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保护不力的状况,与清丰县政协、清丰县文广体局等相关部门全面协商,联合推动,共同保护,与相关部门和群众代表先后座谈7次,召开联席会3次,签订共同保护机制3份,在全县树立“非遗”保护意识,共同推动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打通清丰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后一公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自信的生动体现。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与社会各界牵起手来,共同撑起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的一片蓝天。该案的办理不仅获得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也因此获得2024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
审核:张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