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工程主事者沈家本(1840—1913)和伍廷芳(1842—1922),一位是20多岁就入仕刑部,长于考据,洞明中国历代律例得失的学者型官员,一位是留学英伦,华人中考取英国律师执照的第一人。
独特的人生阅历和时代背景,将沈家本和伍廷芳推向修律运动的前台。
伍廷芳本名叙,字文爵,又名伍才,号秩庸,后改名廷芳。他是广东新会人,但不是出生在中国,而是出生于新加坡,3岁随父亲回广州芳村定居。早年入香港圣保罗书院,1874年自费留学英国,入伦敦大学学院攻读法学,获博士学位及大律师资格,成为中国近代第一个法学博士。后回香港任律师,成为香港立法局第一位华人议员。
洋务运动开始后,伍廷芳进入李鸿章幕府,出任法律顾问,先后参与中法谈判、马关谈判等,1896年被清政府任命为驻美国、西班牙、秘鲁公使,签订近代中国第一个平等条约《中墨通商条约》。
1902年清末新政开始后,伍廷芳应召回国,授四品候补京堂衔,先后任修订法律大臣、会办商务大臣、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职。与沈家本共同主持修订法律,在修律过程中,他竭力主张全面引进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他的主张得到擅长于中国传统法律的沈家本的支持。
然而,沈家本、伍廷芳联手修律的局面没有维持多久,就以伍廷芳的去职而告终。至今,关于伍廷芳为何在调任刑部右侍郎4个月后就“告假回籍修墓”仍然是一个未解之谜。
香港历史学者张云樵推测说:“(伍廷芳)由美返国后,历任商约会办大臣、商部、外务部侍郎。若仅从职位名义说,其中任何一个都较公使更为显要;至于实际权力,恐未必如公使之能自作主张,尤其重要的伍氏不惯衙门陋习,与时流不合,因此任职不到半年,便请假三月回籍修墓。”
《伍廷芳评传》一书的作者丁贤俊、喻作凤则认为,伍氏请求开缺跟他在刑部右侍郎任上所受得处分有关。1905年底,刑部率意奏请朝审绞犯李氏一案,包括尚书葛宝华、左侍郎沈家本、右侍郎伍廷芳在内的六堂官都受到了处分。由此说明,修律工程受到的阻力其实比想象的还要强大。
总之,这位以谙悉西律著称的修律大臣,此后再未与清末的修律工程有任何交集。辛亥革命后,早已转向拥护共和的伍廷芳作为南方和谈代表出现在政坛上,恐怕也是清廷始料未及的。
台湾著名法律学者黄静嘉如此评价伍廷芳在修律工程中的作用:“与沈氏相对比较,与其同时受命修法的伍廷芳(秩庸)就不免相形逊色。伍氏具有英国大律师资格,而为当时我国极少数而杰出的娴习外国法制之耆英。他虽然也是‘进士’,但只因留学外国而获授‘洋翰林’,不是经过考试经书制艺而来的,他没有经过沈氏之部曹以迄京堂的历练。他在改律上之贡献,较少为人提及,一方面是他在膺任修律的5年中频应外交上的差遣,不像沈氏在10年修律中,为‘全勤’的修律者,另一方面也因与沈氏相较,他只是一个与当时之司法官僚体系初无渊源的outsider。”
有学者考证,沈家本、伍廷芳二人实际合作的时间是1903年底至1906年中,仅有两年多,他们共同的修律功绩主要体现在删削旧律、翻译西法、创设法律学堂及派员赴日考察等方面。
自1906年5月伍廷芳去职以后,对于沈家本来说,事情正在变得更为艰难。
至1907年底,由于发生了官制改革、部院争权和修订法律馆改组等系列事件,刑部左侍郎沈家本的精力显然受到很大牵扯,清末修律暂处于停滞状态。
在清朝,改革的难度,往往超乎我们的想象。
参考文献:
黄静嘉:《沈家本——我国法制现代化之父》,载张国华主编:《博古通今学贯中西的法学家——1990年沈家本法律思想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丁贤俊、喻作凤:《伍廷芳评传》,人民出版社,2005年冯天瑜、何晓明:《张之洞评传》,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董康:《中国修订法律之经过》,载《董康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