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未获征地补偿,村民小组被判支付。这一事件引发广泛关注。外嫁女在其户籍所在地本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包括征地补偿等。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她们却遭遇了不公,未能获得应得的补偿。村民小组的判决结果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维护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保障,也体现了社会对性别平等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它向社会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即任何人都不应因婚姻等因素而被剥夺应有的权益,法律将始终捍卫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与“外嫁女”有关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叶某女自出生就落户于A村小组,2020年与外村陈某男结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出。因某项目建设征用了A小组的集体土地。2024年,A小组召开户主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小组征地分红方案,确定可分配人员的截止时间以征地款拨到A小组账户时间2023年3月31日为准。死亡注销或出嫁迁出的不予分配。按2万元/人标准分配。A小组未向叶某女发放征地补偿款。
叶某女声称:我并未因为结婚而将户口迁出,也未享受其他村集体成员权益,我自出生落户A小组,是A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参与征地款的分配。A小组辩称:叶某女为“外嫁女”,其未在A小组处生活,不以A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我们户主代表会议通过的分红方案程序合法,方案合理有效,叶某女无权参与分配。
同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征地补偿是对失地农民的永久性补偿,其目的在于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叶某女能否参与A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关键在于其是否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叶某女出生后即落户于A小组,原始取得A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叶某女婚后未将户籍迁入配偶陈某男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未享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其生活保障基础并未因结婚而发生改变。因此,叶某女的生活保障基础仍然需依附于A小组,其仍然是A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A小组作出的分红方案、未向叶某女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相抵触,侵害了叶某女的合法权益。因叶某女具备A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安法院判决A小组应当支付叶某女征地补偿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