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23年7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再次提请即将在京举行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据介绍,这次修改刑法是在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行贿犯罪的基础上对行贿犯罪的又一次重要修改,从刑法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一些严重行贿情形加大刑事追责力度。本次修改还进一步调整、提高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相关贿赂犯罪的刑罚,加强犯罪惩治。
谈及为何本次刑法修正案调整了行贿罪的起刑点和刑罚档次,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2月22日举行的发言人记者会上作出回应。“系统治理行贿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臧铁伟说。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对行贿行为决不能纵容。”臧铁伟指出,长期以来,实践中存在对行贿惩处偏弱的情况。从有关数据看,同期行贿受贿案件查处数量差距较大。这种过于宽大、不追究行贿的情况,不利于切断贿赂犯罪因果链,行贿不禁,受贿不止。
臧铁伟强调,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施行后,有关方面应准确把握修法精神,加强和改进有关工作,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惩治力度,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
“从社会面上来说,任何人都应当树立法治意识,决不能通过行贿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臧铁伟说。
来源 法治日报|作者 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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