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加价销售公司产品侵吞差额利润如何定性?
2015年10月,熊某、雷某分别担任某公司加盟中心招商部物流专员、配货专员。
2015年11月至2017年10月,熊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公司关于员工不得以加盟渠道自购火锅底料并倒卖获利的规定,与雷某共谋利用雷某担任配货专员的职务便利,由雷某冒用加盟商的名义从公司以加盟商的价格购进火锅底料,然后加价30元每件销售给熊某事先联系好的非加盟商曹某,以此进行牟利。
二人共赚取差价20万元,熊某分得16.4万元,雷某分得3.6万元。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熊某、雷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虚构加盟商从公司订购产品,享受加盟商的价格优惠,再私自加价销售给非加盟商,侵吞差额利润,因公司销售给包括员工、非加盟商的价格高于加盟商的价格,故从中牟取的差额利润属于单位财物,而非行为人劳动所得,其职务行为与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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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