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
2015年,彭某购买某泉国际商业体四楼商铺,准备加盟镇某火锅店。
2017年10月,某泉公司将“某泉国际广场”商业外立面装饰工程发包给某睿公司,根据协议,某睿公司按某泉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款由某泉公司按实际工程量向某睿公司结算。
因该装修风格与镇某火锅店的装修风格不符,彭某多次找到某泉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黄某希望更改火锅店的外墙设计,黄某安排公司营销总监聂某负责协调处理此事。
在此期间,聂某以更改设计需收取门窗改动费用及工程配合费用为由,要求彭某补差价15万元,并让彭某转账至聂某私人账户。
2018年1月25日、5月19日,彭某先后两次共计向聂某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聂某以某泉国际广场售房部名义出具收条,聂某未将上述款项交于某泉公司,2018年9月聂某离职。
2019年4月某泉公司按照镇某火锅店经营需求完成了外墙改造工程。
案发后法院判决认定,聂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忠民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职务侵占罪中的“本单位财物”,既可以是本单位的原有财物,也可以是应当交付给本单位的客户财物。
对于单位的应收款项、可得利益等,虽然尚未进入单位账户或者由单位实际控制,仍属于本单位财物。
本案中,聂某以某泉公司名义收取镇某火锅店的10万元改造费,属于某泉公司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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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二十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